电子票据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制建设
发布日期:2019-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现状
电子票据在我国始于1996年,当时,从美国引进一台支票验印机,该机器的投入使用,使我国票据业务开始实现电子方式的自动储存和验印。2003年6月,我国开始运作统一的电子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该平台实现了电子票据的报价、查询等功能。2006年,某银行推出了“票据通”业务,实现了票据业务与银行网络技术的有机结合。2007年6月25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借助支票截留技术,有条件地实现了支票的全国通用。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正式启动电子票据系统作为票据业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标志着电子票据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二、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票据涉及到的票据法问题
我国《票据法》规范了票据的流转、支付及签章等一系列问题,但其未对电子票据的有关问题及概念进行界定,尤其是对“签名”的概念,更是规定模糊,有关电子签章的效力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较大的冲突。《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对“签名”的界定突破了《票据法》的限制,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相关法律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
(二)电子票据交易与税法的冲突问题
电子票据的发展与现有的税收法制规定矛盾重重,最明显的表现是关于印花税的征收问题,印花税的特点是在纸质凭证上粘贴税票,但电子票据不可能有纸质凭证,更无法实现税票粘贴。因此对电子票据征税遇到的困境之一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和依据。电子票据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法律上空白,轻易实现逃税和避税。同时,由于法律缺失,导致税收管理部门审计、稽核难度大大增加,如果管理不当,甚至给某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电子票据违法行为与刑法的冲突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实现了飞跃式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部分金融网络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具有无形性和虚拟化的特质,很容易被用来作为洗钱或者诈骗的手段,增加了金融业风险管理的难度。虽然我国现行刑法针对票据犯罪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犯罪的问题并无涉及。现行刑法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
三、关于电子票据业务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显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为促进电子票据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规范。
(一)制定《电子支付法》
为了适应电子票据的电子化、网络化及无形化,需要对在票据交易实践中形成一些新概念进行规范和加以界定,比如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网络发起者(接收者)等这些概念在以前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提及。现阶段,如果单纯对以前的部分法律(如票据法等)规定进行补充完善,恐难以适应当前电子票据发展所带来的所有问题。只有制定一部完整的《电子支付法》,才能使电子票据业务实现规范化发展和有序发展。
(二)修订《票据法》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面对电子票据这一新生事物时,《票据法》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虽然《电子签名法》重新界定了书面形式的概念,对电子化签章的规定也更加科学合理,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与《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仍有不少矛盾冲突。所以,现阶段函须确立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对《票据法》的修订不仅要体现在对票据流转形式的重新定义,更重要的是应对电子票据的相关概念作出细致而明确的界定,以适应当前网络金融发展的环境和趋势。
(三)完善税法
当前,全球范围内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同样对我国的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实践中,必须要完善现行税务法规,确保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使电子票据的税收工作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修订税法,应坚持中性原则,本着既要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同时又能增加税收,还能有效防止逃税避税行为的原则进行改革。
(四)修改刑法
尽管《电子签名法》对部分电子犯罪做出了规定,但其远未能涵盖所有电子票据犯罪罪名和形式。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电子票据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藏性和迷惑性,不仅给日常侦破工作带来困难,更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现阶段,需要我们重新对电子票据的有关概念进行梳理和归纳,并积极探讨业务创新和政策突破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且对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有助推作用的新刑法。
参考文献
[1]李爱君,弋磷.我国电子票据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
[2]汤标.论票据法相关理论与电子票据业务的冲突及其修改[J].湖北社会科学,2004(2).
[3]赵懿.对我国票据法案修正的探讨[J].金融电子化,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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