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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方俊飞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闽高法[2014]28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已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第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2014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第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对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由各自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我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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