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照合同条款目的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键词】目的解释;监督权;违约
【裁判规则】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担保借款合同》,具体到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款项的出借方对款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以便在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及利息。用目的解释的原理可以得知,提供不真实的材料和报表固然会影响出借方对借款人使用款项的监督,而不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却会使得出借人无从了解案涉款项的使用情况,不利于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借款人在借款的两年多的时间里,从未向出借人提供相关材料和报表,属于违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来源】李占江、朱丽敏与贝洪峰、沈阳东昊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3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规则日期】2014.04.16
【法宝引证码】CLI.C.735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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