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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找物业报修,其他业主不配合而损失扩大,经济赔偿该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韦勇律师

楼上水管爆裂,天花板渗漏,房间墙壁受损······这样的事情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寻求物业报修,因其他业主不配合而搁置,致使损害扩大。遇上这种事,又该如何救济呢?

律师观点: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服务中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公共设施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等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对出现问题的公共设施负有修复义务,对其造成房屋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相邻关系的业主,对房屋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同样负有配合修缮义务。不予配合且进行阻碍致相邻方的经济损失扩大,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房屋情况及各自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案例分析:
3B室卫生间的水管与2B室天花板衔接处有渗漏,郭某向物业公司报修,因与3B室业主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未能明确漏水点而搁置。期间一直有渗漏,使得2B室房间受损。郭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和3B室权利人赔偿。
基本案情:
郭某系2B室房屋产权人,王某、周某系同号3B室房屋共有权利人。2015年8月,2B室的租客向郭某提出,其房屋卫生间有漏水并蔓延至客厅,已造成客厅墙面、顶部及卫生间的顶部受损。故郭某向物业公司报修,经物业公司派员上门查看,初步认为系楼上3B室卫生间的水管与2B室天花板衔接处有渗漏,但为进一步查明漏水点,需打开双方包封的公用排水管道。后因与3B室业主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物业公司未能明确漏水点。王某、周某在郭某2015年提出漏水后,将主卫生间停用至今,但2B室漏水并未停止。期间,陈某作为2B室租客向业主提出自2016年4月起每月租金减免1000元。经鉴定, 2B室部分房间装修受潮损坏情况属实,主要系3B室主卫管弄井管弄井内铸铁废水立管接口处渗漏水,生活用水沿管壁向下渗漏所致。
郭某向法院起诉:1.要求王某、周某及物业公司共同对2B室房屋漏水点予以修复;2.要求王某、周某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郭某因漏水造成房屋墙面受损的修复费10000元;3.要求王某、周某及物业公司共同赔偿郭某3B室的租金损失14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渗漏部位予以修复,王某、周某予以配合;物业公司赔偿郭某因漏水造成房屋装潢受损的修复费和其他经济损失8000元;王某、周某赔偿2000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2B室房屋漏水主要系3B室主卫管弄井管弄井内铸铁废水立管接口处渗漏水所致,因该管弄井的铸铁废水立管系公共管道,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服务中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公共设施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等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对3B室主卫管弄井内渗漏的铸铁废水立管负有修复义务。对该水管漏水造成郭某房屋装潢受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某、周某作为3B室的权利人,对房屋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同样负有配合修缮义务。由于王某、周某对该公共管道损坏未予及时报修,且将管道包封未留检修孔,导致漏水点无法及时查明,致相邻方的经济损失扩大,对此王某、周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郭某要求物业公司及王某、周某共同赔偿房屋装潢受损修复费10,000元,因诉讼标的不高,如委托相关部门审价更加扩大双方的损失,故由一审法院根据2B室房屋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房屋装修情况及各自责任大小,由一审法院分别酌情予以判处。对于郭某提出的租金损失,考虑到房屋漏水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实际居住人造成不便,影响其正常生活,而郭某的租金收益客观上也受到影响,故一审法院同样综合考量郭某的实际受损状况和责任大小酌情予以判处。
关于两者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分担。物业公司主张漏水未能及时修复的原因主要在于王某、周某对于检修的不配合,且小区维修资金账户已被封存,需要办理相关流程方能开启使用。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维护小区公用设施系其主要职责之一,然物业公司在2016年4月即已判断漏水可能是公共管道问题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修复,而是放任损害结果持续扩大至今。对于其主张,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穷尽途径与王某、周某进行有效沟通。故物业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案件来源:
上海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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