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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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