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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发布日期:2019-01-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案件来源:《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6号。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案件来源:《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6号。
违约方不能以定金罚则超过实际损失为由,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
裁判要旨:定金虽然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与违约金并不属同一概念,违约方要求对定金予以调整,不符合定金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不予支持。齐精智律师提示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而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
案件来源:《重庆中渝燃气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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