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备案
发布日期:2019-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基于以上所述,关于备案可以总结如下规律:
①各级人大不接受备案。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接受规章的备案。
③下位法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该上位法的制定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报其人大常委会备案。
④报请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相当于批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即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较大市地方性法规等同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备案。
⑤法律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备案的问题。
⑥对于须要报经批准才生效的文件不是由本制定机关报请备案,而是由批准机关报请备案,如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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