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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国际仲裁:新规则、新突破——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王亚玲律师
特区国际仲裁:新规则、新突破——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版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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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特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及“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国际仲裁在跨境贸易及投资等国际争端解决中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将承担起更为重大的历史使命。现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和《海事物流仲裁规则》制定并施行于2016年。该套规则在传承的基础上突出创新,在中国首度确立“当事人中心主义”理念,是一部比较科学、合理、先进的仲裁规则,受到境内外当事人及业界的一致好评。


2017年12月25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院”),开创中国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为更好地向境内外当事人提供一体化、专业化、高标准、高质量的仲裁服务,提升中国特区仲裁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优化特区仲裁所致力打造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理事会会议决议,仲裁院组成了规则修订特别小组,在现行规则体系、体例和框架基础上,充分听取仲裁用户、仲裁员、律师、仲裁庭秘书等仲裁参与各方的意见,借鉴其他知名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结合仲裁院仲裁实践,进行了反复论证,修订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以下简称《复裁指引》),进一步形成了“一主五特”、科学衔接、灵活开放的规则体系。前述规则经2018年11月15日仲裁院第二届第七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仲裁院于2019年2月2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均适用新版仲裁规则。


新版仲裁规则继续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在2016版规则既有创新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以下四个主要方面进行强化或突破。


一、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境外仲裁有益经验,首度探索确立“选择性复裁程序”,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仲裁部分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一裁终局的高效率特点是大量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同时在某些行业领域中也有部分仲裁当事人表示出对于一裁终局的顾虑,包括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部分当事人因为争议金额巨大、案情复杂而担心陷入一裁终局、有错难纠的困境。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应部分市场主体侧重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仲裁院经深入研究,借鉴境外知名仲裁机构有关仲裁上诉的制度设计,结合中国仲裁实践,首度确立“选择性复裁”制度,在仲裁程序内部给予当事人实体上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自由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以实现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效率性以及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承认和便利执行等优势的更优组合。


这是继仲裁院2016规则首次规定可以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且香港被作为默认仲裁地以来的又一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定,是中国两百多家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首次出现关于“选择性复裁”的规定。


新版规则在尊重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创新复裁程序的条款设置,对选择性复裁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并另行制定与《仲裁规则》复裁程序相配套的《复裁指引》,明确规定选择性复裁的程序事项,增强复裁程序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新版规则严格限定复裁程序的适用前提:1.仲裁地法律不禁止;2.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院提请复裁;3.并非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这三项前提条件,复裁程序方可启动。这表明适用仲裁规则普通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在适用允许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美国、法国、英国、西班牙、印度等)或不禁止该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情况下,复裁程序经当事人约定,方可适用。新版规则还就不同情形下的原裁决和复裁裁决的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复裁裁决一旦作出,将替代原裁决为终局裁决,防止复裁权的滥用。
 
二、适应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程序的多样化需求,在不违背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进一步增强规则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


新版仲裁规则继续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只要不违背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现实可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审理方式、证据规则、开庭地点等。特别是关于首席(独任)仲裁员的指定,在实践证明运行效果良好的边裁推选法、推荐排序法、推荐选择法的基础上,新版仲裁规则以反向选定的设计模型,增多一种新颖、可行的仲裁员指定方式——推荐排除法:“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仲裁院院长可以推荐三名以上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候选名单之日起5日内可以各排除一名或若干名候选人。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院长在剩余候选名单中指定;候选人均被排除的,由仲裁院院长在候选名单之外指定”,以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程序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加强仲裁诚信合作原则的落地,首度引入“庭审声明”和“当事人之间自行送达”制度,对仲裁诚信市场建构发挥引领作用。


在2016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诚信合作原则、反对伪造证据、防止虚假仲裁以及仲裁庭利用费用杠杆惩戒违反规则行为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新版仲裁规则强化“诚信仲裁”理念,增设“庭审声明”和“当事人间自行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诚信仲裁的落地。


(一)首度增设“庭审声明”环节


为落实2016《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庭独立公正审理原则和当事人诚信合作原则,借鉴英美法系庭审宣誓制度,新版规则在中国大陆首创仲裁庭审声明制度:“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就独立公正宣读声明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可以就诚实信用和善意合作宣读声明书”,以具有心理学科学依据的宣誓仪式强化仲裁庭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促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诚信参与庭审,从而保证庭审质量。


(二)首度引入“当事人之间自行送达”机制


作为传统机构送达的补充,借鉴境外仲裁有关送达的成熟经验,新版规则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仲裁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仲裁文书和证明材料时直接发送其他当事人或发送至仲裁院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提供的在线存储系统。这一举措优化了仲裁送达方式,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有利于切实提高仲裁效率、节约仲裁资源。作为中国大陆地区在机构仲裁中引入当事人自行送达制度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仲裁院将在仲裁案件推进过程中倡导和践行这一创新举措,从而对仲裁市场的诚信环境培育以及仲裁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引导发挥引领作用。


四、顺应仲裁发展潮流,进一步加大多元化、专业化、高效率、低成本的措施力度,凸显仲裁专业灵活、经济高效的优势


多元化——新版规则承继2016仲裁规则在争议解决多元化方面的创新措施,固化和完善调解与仲裁结合机制、谈判促进与仲裁衔接机制。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裁决书、调解书或申请撤销案件,而不受规则规定有关期限的限制。


专业化——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和应对“互联网+”战略发展需要,在2016年制定《海事物流仲裁规则》和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相配套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在金融仲裁和网络仲裁领域探索、深耕,根据相关行业特点、针对其不同需求制定了《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和《网络仲裁规则》,连同《复裁指引》,最终形成了“一主五特”、衔接顺畅又各具特点的规则体系。


高效率——新版规则将“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全面压缩快速程序的各类期限:答辩期和反请求申请期限均为10天、开庭通知为7日前、裁决作出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鉴于全球通讯和交通日趋便利,新版规则就普通程序的部分期限进行了合理压缩,在保障当事人正当程序的前提下,节省当事人时间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低成本——新版规则在原有合并仲裁的基础上,增加合并开庭,将实践中被证明为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举措固化为程序规则。同时,新版规则体系中的《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和《网络仲裁规则》关于仲裁费用的规定以及组庭、开庭、审理等程序设计无不考虑当事人在节约时间和节省费用方面的需要。


新版规则还就机构名称、规则名称、多份合同单次仲裁、追加当事人、仲裁员名册的适用、裁决的作出、采用协议方式确定仲裁员报酬等内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善。总之,新版规则在体系上更趋科学完善,在内容上更趋务实合理,更加充分体现了开放性、国际性、专业性、灵活性、效率性,持续探索中国仲裁在新时期的高质量和“内涵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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