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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的演化根源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贾纪红律师
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解决资本方欠薪、农民工讨薪等顽固性问题, 国家出台了许多法律和政策措施, 进一步疏通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制度管道, 农民工维权呈现出合法性支持趋好的总体局面。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有时地方政府困顿于经济发展指标, 会默认关联性企业一些变通行为, 增加了农民工制度化维权的隐形阻力, 也诱致集体行动的发生。农民工群体有地域、行业和类型的区别, 讨薪事件突出发生在建筑、制造、运输等行业, 这些行业具有劳动关系一劳一雇、劳动报酬一劳一结的特点。欠薪者与讨薪者之间的矛盾性质, 除极少数恶性事件外, 劳资冲突是涉及具体经济利益的现实性冲突, 还不是涉及政治价值问题的非现实性冲突, 总体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利益性矛盾。如果基于经典集体行动理论视角考察, 新生代农民工讨薪维权行动亦有结构性、情绪性、导燃性、过程性等因素综合的演化逻辑, 尤其适用于对在企业相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行动的综合考察。但大多数进城务工者普遍处于雇员化、临工化状况, 其讨薪维权有着自身特殊的演化根源。
  (一) 规则守护:劳动合同的灰色空间
  契约或规则是市场中利益博弈的基本法则。由于雇佣者与受雇者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关系, 劳动合同成为弱势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护身符”, 对于资本方和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 双方理应共同遵守和自觉维护。近些年来,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合同纠纷, 占了农民工群体纠纷和劳动争议的主要部分。原因在于, 一方面是作为城市初级群体的农民工显然对劳动合同契约关系及合同条款缺乏实践性认识, 相比就业需求和岗位紧缺状况来说,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反而退其次, 如对某市建筑行业的260份有效调查问卷显示, 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33例 (占12.6%) , 剩下的都没有签订 (87.4%) ;工资结算上, 选择年底结算的89例 (占34.2%) , 选择工程结束结算的135例 (占51.9%) 。这直接影响其劳动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 尤其留下“有劳动无关系”的灰色空间, 给以后讨薪的权利主张造成很大被动。另一方面, 资本方凭借其强势地位有意无意地规避某些责任, 如通过劳务派遣规避签订合同, 或者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部分合同等, 且合同条款设定模糊, 由于资本方占据着合同解释权的优先地位, 在劳动报酬支付上或“缺斤少两”, 或恶意拖欠, 甚至根本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在我国,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规则, 做到协商一致, 但“集体协商”制度是自上而下通过行政力量推动, 而西方实行集体谈判制度, 是自下而上劳资博弈的结果, 因而“集体协商”存在着有“签订”无“博弈”、有“合同”无“履行”的形式困境, 集体合同演变成一场徒有其表的“数字与文字游戏“, 那些以打短工谋生者不得不对合同权益“忍痛割爱”。同时, 农民工讨薪维权意在驱动劳资对话并迫使资本方做出回应和妥协, 期盼回到法律或政策所设计的轨道解决问题, 却遭遇市场规则失灵之下的“灰色合同陷阱”。从现实看, 工资拖欠包括行规惯例、隐性欠薪、恶性欠薪、经营性拖欠等主客观的复杂情形, 这使得市场规则更难以守护, 劳动合同既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护身符”, 也可能成为资本方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由此可见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工的歧视境遇、改革政策中的劳资失衡、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等的失序状况。
  (二) 权益救济:工具性保护的偏向
  长期以来, 城乡劳动者存在的“同工不同酬, 同工不同权, 同工不同名, 同工不同生”等差别, 从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到就业前的身份歧视、就业中的“玻璃天花板”, 无不限制了农民工在城市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因此, 对农民工劳动权的保护成为立法重点内容, 在劳动合同签订、就业促进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 进行了重要考量, 如《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 鉴于诉求表达渠道失灵, 法律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救济的平等和公平。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4月发布的调查数据, 当权益受损时, 进城农民工选择解决途径依次是:36.8%与对方协商解决, 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30.1%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 比上年下降4.5个百分点;27.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可见, 当资本方无法对劳动者给出合理的解释, 农民工无力通过私力救济追偿报酬时, 就需要劳动仲裁或者司法部门的介入。法律援助也成为部分农民工所偏好选择的公力救济方式之一。例如武陵山区域某市的法律援助中, 2013—2016年受理农民工案件达2 380件, 很多涉及到劳动合同问题, 采取了如法院提留相应的工程款以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适当放宽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条件、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必要措施, 其效果是明显的, 但如果法律援助成为权益救济的主要抑或唯一手段, 由此带来的问题实令人担忧。欧美一些国家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一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利益争议则只能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途径解决。“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指向城市用工就业制度的规范问题, 能够使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城市的公正接纳姿态, 由而转化为积极的人生态度和职业精神, 充满信心地共建共享城市, 创造美好生活。劳动权是城乡居民所拥有的应“平等对待, 一视同仁”的核心权利, 对于农民工的就业选择、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等权利, 应从弱势群体层面给予特殊的“工具性保护”, 以解决私力救济的无力问题, 但法律的特殊保护不能工具化或作工具性使用, 否则会偏离以法治方式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的正确方向, 也不符合新时代下多元、多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其付出的相应成本必然高昂。
  (三) 资本支持:乡土网络关系的聚变
  农民工进城务工必然要依赖于在城市中的各类组织, 虽然参与党团组织和工会等正式组织的比例在逐年上升, 但这些组织管理较为松散而未起到有效约束作用。另一方面, 基于个人资本、初始地位和社会关系等基础性条件, 农民工跨越城乡界限与城市居民的接触面较窄, 加之生产和生活的强流动性, 难以建立起以业缘关系为中心的城市生活圈, 只能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一种同质性、认同感较强的乡土关系网络, 这形塑并规制农民工的行动逻辑, 无形中限制了与城市其他群体的社会交往。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之所以形成组织性力量, 得力于非正式的乡土组织关系网络, 这是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重要社会资本。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4月28日发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 受雇方式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83.4%, 自营就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为16.6%, 受雇就业农民工比重较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其中, 本地农民工中受雇就业的比重为72.8%, 外出农民工中受雇就业的比重为94.1%。农民工不仅对乡村行为规范与处事伦理进行内化, 而且将之延续到与来自乡村的同期群体的交往中, 乡土社会网络成为利益受损、情感受挫时的求援所。如2011年的广东省潮州古巷事件, 因外来工讨薪问题而演变成暴力事件与族群冲突, “四川同乡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小。正因农民工的初次流动主要依靠的社会资源是“乡土网络”而不是政府和市场, 在以后城市社会流动中也更多地依赖于此, 并产生一定的聚变性, 即“人们通过相互作用而产生共同的态度、习惯和价值观, 通过感觉、情感、个性特征等因素而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依赖于乡土关系出现农民工群体内部的地方化、派系化, 以及组织趋势上的内卷化和聚焦化。在正式的利益表达渠道缺失的情况下, 组织集群行为就成为农民工群体愤怒情绪的出口和群体抗争的手段。农民工讨薪维权虽为非政治化、非对抗性的集体行动, 但要注意完善危机管理机制, 建立集体行动的防范与预警机制, 预防社会矛盾在时间和空间上相对聚集, 防止讨薪行动走向“民粹化”和“工具化”。
  (四) 参与逻辑:有业可从的利益取舍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成长过程中的产业工人大军, 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程度有密切关系, 在集体维权中不排除有“成本-收益”考量下的搭便车行为, 同时, 农民工个体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其所嵌入的乡土关系和工作关系的制约, 工作关系影响到农民工在某地、某企业中从业的稳定性问题, 维权与是否有业可从、收入是否可靠有重要关联。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愿望看, 以市场化方式就业且工作较稳定的农民工的参与意愿较低;从退出集体行动的成本而言, 以非市场化的临工式就业方式的成本较低;从社会资本看, 以非市场化进入一个组织的农民工, 社会关系资本要比市场化进入的农民工组织资源较高。因此, 农民工的乡土关系嵌入程度越深, 有业可从问题更易解决, 其抱团维权意愿就越强;相反, 如果工作嵌入程度越高, 是否有稳定收入则成为首选, 其抱团维权意愿则越弱化。在资本一元主导型的私营企业中, 劳工群体和私营企业主双方在起点上已不平等, 农民工无论是个体行动还是以同乡群体行动, 还处于非组织或低组织状态, 况且他们相互之间还存在就业竞争, 以致有的私营企业主与技术工签订相对规范的劳动合同, 对普工却不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规范, 私营企业只是私营企业主盈利的工具和劳工谋生的场所, 对于大多数临工化农民工来说, 当然要考虑有业可从的问题。一份关于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维权意愿的影响模式研究发现, 农民工维权意愿的变动不仅受单位及国家制度环境的影响, 也受其情感、人力资本、社会阅历等内在力量的综合作用影响。从资本方欠薪、农民工讨薪综合分析, 所有城市社会群体都要进行利益定位的调适, 树立社会合作、共融共生等理念, 从而使农民工赢得正常的社会地位, 避免出现城市的选择性接纳现象。(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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