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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中被征收人的权利与救济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熊敏律师
    房屋征收评估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确定评估机构:(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注意:法律将协商放在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2)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由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状况,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评估结果与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对于前者,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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