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利欲熏心 擅自更改购房协议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王亚玲律师
9月26日顾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竟然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并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且公司决定9月30日恢复原价24300元/平方米,言下之意,顾先生此时不购,连9.5折优惠都没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置业公司坚持要求顾先生按照9.5折支付剩余房款才能办理购房手续,顾先生与其协商无果。
无奈之下,顾先生只得暂时放弃办理手续,找到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房产律师原江咨询求助。
了解到该案情况后,面对顾先生的无助和疑惑,原江律师为顾先生做出了专业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则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顾先生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在先,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所购房产的每平米单价和总价以及折扣,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该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而该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顾先生同意甚至知悉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协议,明显是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后悔协商的折扣较低,想要提高价格,该行为实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条件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因此,顾先生有权要求该置业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该置业公司声称“不退还定金”于法无据,实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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