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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共同正犯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正犯
  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例1,甲、乙共谋并且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
  例2,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丙、丁是共同正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这是指甲仅实施二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抢,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提示】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 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非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后文有讲),例如,甲教唆,乙帮助,丙实行盗窃。丙若既遂,则甲乙也既遂。
  【总结】事实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1)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査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査明是谁的一枪致命, 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 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例如,甲乙一起打猎,都以为前方有野免,说:“咱们一起开枪”,结果打死了小孩。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观点:第一,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及现有刑法规定,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 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无罪。第二,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需查明,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査明,只有一枪致命, 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4)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有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2.承继的共同正犯
  例1,甲、乙事前商议实施抢劫,然后一起实施。这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例2,甲一人正在抢劫,丙临时看到后加入抢劫。这是事前没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承继 的共同犯罪就是一种事前没有通谋的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巳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在此对承继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一并阐述。
  (1)承继的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既遂之后加人进来就属于窝藏 罪。不过这——点,在继续犯中有例外,参见第十二讲罪数中“继续犯”一节。
  (2)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①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 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一个 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②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然后捡起财物。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乙踢死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为乙参与进来后,甲和乙已构成共同正犯。
  ③甲抢劫丙,向丙心脏踢一脚,乙参与进来也向丙心脏踢一脚,后丙死亡。事后无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结论:死亡结果只由甲负责。这是因为,如果查明是甲导致的,甲负责,乙不负责。如果查明是乙导致的,乙负责,甲也要负责。如此看来,无论如何,甲都要负责,那么就只让甲负责,乙不需负责。这样不会冤枉甲,如果让乙负责,则有可能冤枉乙。
  【典型真题】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53题)①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①答案:ACD
  3.共谋共同正犯
  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甲去实施,乙没有去实施,二者仍构成共同正犯,乙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
  例如,甲、乙共谋共同去杀丙,在共谋中甲占主导地位,设计了剌杀方案。在实施当天,甲在赶往现场的途中遇到车祸未能前往,乙一人杀死了丙。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甲是共谋共同正犯,要承担既遂责任。
  为何没有实行的人也成立共同正犯?因为,第一,共谋商议并占主导地位对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心理作用。第二,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未实行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两人是共同谋议,并决定共同实行;后者,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唆乙产生了犯意,而且甲不去实行犯罪,只有乙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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