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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教唆犯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处罚
  (1)第29条第1款第1句:“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
  第一,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例如,甲掌握了乙(妇女)的裸照,威胁乙去教唆丙(法官)徇私枉法。乙被迫答应。乙既属于胁从犯,又属于教唆犯。
  第二,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二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的,这两个教唆犯,也应当根据其所起作用处罚。
  (2)第29条第1款第2句:“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的,也能适用该款规定,因为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3)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该款的理解,旧理论认为: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共犯独立性的立场,是错误的。根据共犯从属性,该款是指被教唆的人 (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只是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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