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 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例如,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可见,甲的抢救措施与乙没有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这是因为,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客观上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主观而定,定中止。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将乙刺成重伤,又后悔便开车送乙去医院,在路途中突然发生车祸 导致乙死亡。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重伤行为)对死亡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车祸,很异常,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第三,车祸对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判断,先前行为(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巳经着手了,只剩下犯罪中止和未遂以供选择。由于甲有中止行为(抢救措施),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只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典型真题】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5题)①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①答案: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达到紧迫、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所以,C.D项 是错误的。由于乙是在能继续等待的情况下放弃的,构成中止。本题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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