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熊敏律师
1.征收决定作出后才能正式确定评估机构。以及评估机构的确定方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评估时点只能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价、市场行情等条件时刻在变化,大幅提前或推迟都可能对房屋价值评估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房屋评估时点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评估结果要依法进行想向被征收人公示、转交。根据《房屋征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评估结果分为初步评估结果和最终评估结果。在初步评估结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公示,在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获得解释的权利。此外,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20至22条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分三步来维权。
首先,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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