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何龙律师
[内容提要] 逆向行政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突破传统行政再审制度,推行“逆向审查”方法,有的放矢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救济抗诉是否符合再审启动条件与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所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双向审查裁判的新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本文运用逆向思维方式,从总体原则、主体定位和若干焦点等三大方面,论述笔者在探索“逆向行政审判方式”过程中有关“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的理念思考。逆向行政再审制度应当实现三大转型:一是原则反向转型,由“有错必纠→依法纠错”转型为“依法纠错→有错必纠”;二是主体错位转型,由当事人、法院和检察机关“平起平坐促使再审”转型为“阶梯式再审申请自治→救济→审定”;三是焦点逆常转型,即再审对象由单一性转型为双重化,再审范围由二元化转型为三足鼎立式,再审标准由朦胧态转型为具体化,再审方式由传统式转型为现代化。 作为一种特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我国行政再审制度肇始于早期的民事诉讼制度,成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成熟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行政再审制度是一种年轻的司法制度,起步伊始便受到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深刻影响,不少方面落入了故步自封的俗套,没有深入彻底地反映出行政再审的现代司法规律,因此难以有效完成行政再审的司法任务,严重困扰和制约着行政再审作用的良性发挥。在这一背景下,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理念的反戈相向,打破了行政再审制度的传统观念,还原了行政再审制度的司法本质,找到了行政再审制度的构建规律。为抛砖引玉,本文重点围绕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的总体原则、主体定位和若干焦点等三大方面的理念略述浅见,以供决策参考。
一、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的总体原则
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主要是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司法救济,从而全面彻底地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可以说是传统行政再审制度原则的真实写照,其本质为“有错必纠”。受民事审判私法自治原则的影响,不少学者提出行政再审制度应由“有错必纠”的传统观念向“依法纠错”的现代理念转化,司法实务界也有类似意向。行政再审制度的原则到底是“有错必纠”,还是“依法纠错”,拟或两者和平共处呢?这一问题不尽早解决,行政再审工作还将走不少弯路。我们认为,无论是“有错必纠”,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同一范畴、不同角度、并不冲突的两个的概念,两者前补后谓,不可或缺,逆向行政再审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综而合之,反向转型,坚定不移地将“依法纠错”予以前置,然后在“依法纠错”这一大的原则下有错必纠,纠后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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