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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下交易安全的保障

发布日期:2018-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价值定位--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具有保障资本交易的功能,在公司破产之时体现出来。商法中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从立法层面上说,在公司面临破产之时,由于公司的信誉和与其他资金无法折价变现,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人的投资风险;第二,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出发,作为交易双方的地位本质上是平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色也会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不同的变化,因此,我们只有通过构建公正公平的秩序,使得市场交易主体在公平自由的环境中进行交易和合作,从而确保资本的交易安全。      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主要立法成果      (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      此次《公司法》修订,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之重心体现在废除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因此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实行公司制的核心在于使得社会上闲杂的资金聚集起来,较少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根据经济实力的大小来决定公司的经营规模,而对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并非公司制度下的必然产物。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这仅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程序性问题,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是全能的,效力还很弱,其本身也无法保护债权人。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对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还废除了最低注资比例要求和缴付年限的要求。这些法律的修改都极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标准,因而可以更好的带动市场经济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作为工商登记制度中的其一形式。公司法修改以前施行的实缴登记制更严格,其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资本必须与实际缴纳的资本相一致,修改后推行的认缴登记制度不必要求必须一致,股东只需承诺其在其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因此,在此次公司法修订之后,若无其他特殊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于工商登记部门所登记的数额就是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而设立股份公司的全部发起人其认购的股本总额即是该公司之注册资本额。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其自身认购的股份数额范围内予以承担。股东也可以事先明确出资的限额、方式、期限,并将这些事宜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然后将这些具体的事宜社会上公示,使得相关利益主体可以知晓,从而发挥社会主体的监督力,使得各股东积极履行自己的出资职责,更好的承担起责任,实现社会公众的监督力。      三、在注册资本改革的现状下,如何保障交易安全      (一)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的经济发展很迅速,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市场经济的不断流通使得很多资金流入社会,但是一些人却不诚实守信,该还的欠款不还,这些都造成了信用系统发展的阻碍,使得我国的信用系统有诸多的不完善。而国外的一些国家,则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信息公开程度高,信息公开全面,更好的可以保护债券人的利益,如果有需要,还可以查到公司的信誉状况、财产状况、有无发生过法律纠纷。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商事登记改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迫在眉睫。我们要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要分门别类管理好信息的监管机制,同时要促进信息的便捷查询,方便社会公众的及时查询。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管理,对于信用不良、违法违规操作者进行严厉打击,必要时使用法律手段,来更好地约束其行为,增强其守法意识,担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公示,增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性,促进社会各个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相互监督、共同进步,对守信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失信的企业予以惩戒,以此来强化社会的共同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商业的安全性,积极性。      (二)有关机关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与教育力度      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合同欺诈的问题,究其根本还是对欺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并没有大力查处,没有给予严厉处罚,进入市场的企业良莠不齐,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跟不上的话,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相反,如果相关的,违法查处力度大,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就会促进其更好的守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因此,监管机制需要不断完善,不仅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相关部门也要严格把关,加强部门之间的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多管齐下,促进企业遵纪守法。      (三)加强企业自律      一个优秀的企业必然有一套内部完整有效的管理体制,有时仅仅靠外部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也并不能很万能的较少问题的出现,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的不自律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矛盾。一些公司的组织机构不完善,甚至于有些事形同虚设,只是为了应付登记注册,董事、监事和高管之间分工并不明确,更有甚者都不知道自己在公司中的具体任职,更别说其积极履行其职责了。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由于我们在签合同时一般都会再三查阅一个公司的信誉度,但是有些企业确未能认识这一点,盲目与一些不诚信企业就予以合作,最后损失惨重,因此,加强企业的自律建设于自己于他人都是互利共赢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认为,仅仅依靠立法来保障交易安全还是不够的,在立法之余,我们可以从诚信建设入手,完善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信息更便捷查询制度,使得公众也积极参与进来,增强社会监督力,来更好地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保障我们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丁一.《论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存废》[J].《法制与社会》,2008.10.   [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4]葛伟军.《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王保树.《实践中的公司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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