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工伤和解协议的金额是显示公平?
发布日期:2018-11-07 作者:贾纪红律师
案情简介:构成工伤 双方达成和解
阳某于2012年9月入职火锅店处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17日,阳某在工作时遭受事故,经治疗于2015年9月15日出院,住院107天。出院医嘱,继续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费用6000元。阳某自行垫付医药费2万元余。2016年6月1日,双方达成和解,但火锅店未履行协议,仅支付5万元。2016年6月24日,确定阳某构成七级伤残。
法律判决:确认阳某与火锅店已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火锅店支付阳某协议赔偿款余额3万元。
经查,本案工伤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合法有效。在火锅店已大部分履行协议的情形下,阳某以显示公平为由,对协议反悔,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和解协议约定火锅店应赔偿金额8万元,火锅店已履行5万元,还应支付阳某赔偿款余额3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工伤和解协议的金额是显示公平?
本案当事人达成的工伤和解协议中,包含以下条款:本协议签订后,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解决完毕,双方不得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上述条款表明,签订协议时双方对协议内容的法律后果清晰明了,对签订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阳某工伤构成七级伤残,依法可享受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6735.25元,该金额与工伤和解协议中达成的赔偿金额8万元,相差数额不及40%,故该和解协议亦不构成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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