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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论文(精选6篇)

发布日期:2018-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反洗钱论文第一篇(1)   题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反洗钱监管浅析   摘要: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 推动着传统金融业的不断改革和创新, 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互联网在创新了金融模式, 提供了便捷服务的同时, 也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便利多样化的洗钱渠道。本文主要探讨了互联金融的发展现状, 以及反洗钱工作在新常态下的难点和挑战, 以及如何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 反洗钱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 一方面极大地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 为广大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体验;另一方面其虚拟性、复杂性也为洗钱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洗钱犯罪活动由传统支付方式向现代化电子支付工具及平台转移的趋势愈加明显, 犯罪分子已将洗钱活动深入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因此, 对于互联网金融浪潮下反洗钱问题的探讨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洗钱渠道   现阶段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 特别是P2P近年来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有效监管, 成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高发地。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也不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能力和合规经营机制, 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盲区, 面临诸多风险, 这些因素都使其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温床。互联网金融中的洗钱行为多种多样, 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开通网上银行洗钱。   网上银行作为网络支付工具之一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洗钱媒介。正是由于网上银行的快速、便捷、24小时服务的特点, 能突破时空的限制, 满足客户的需求。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 将非法所得通过现金存入、转账存入、网银转入、境内外汇入等多种方式转入多个事先开立的账号, 再通过网银转出、POS消费、转账转出、境内外汇款汇出将非法所得资金进行转移, 这样非法收入和合法收入融为一体, 犯罪分子能够自由支配这些非法所得。网上银行有别于传统的柜面金融服务, 它避开了客户身份识别环节, 也规避了银行的监控, 资金流向及用途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检测。网上银行交易只需要认证网银证书和登录密码, 便可通过互联网完成金融交易, 不会留下任何纸质凭证, 也不会在监控中留下任何痕迹, 这都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起到了相当程度的掩饰作用, 使洗钱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监测留痕。   (二) 通过虚拟货币洗钱。   网络上的虚拟货币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游戏币, 网络游戏日益火爆, 玩家可以通过游戏币来进行金融交易, 满足自己的在游戏中的需求;第二类是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 用于购买本网站的服务, 例如腾讯的Q币;第三类是电子货币, 如“比特币”等, 客户可以用它进行网络消费、购买真实的商品、投资交易等等。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在甲地兑换成虚拟货币, 而收款人在乙地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实际货币, 这样不法分子突破了时空的限制, 通过互联网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将非法所得转换成网络收益, 完成了跨区域转移。和传统洗钱方式相比, 虚拟货币数量大, 周转速度快, 方式便捷, 能在最短时间改变资金的流向和性质, 隐匿性高, 并且相对于银行卡而言, 交易成本低。   (三) 通过网络赌博洗钱。   网络赌博金额大, 流动性强, 并且具有国际性, 这些特点使网络赌博成为洗钱工具, 发展势头迅猛。网络赌博主要有以下几种洗钱方式:一是用非法所得在赌场购买筹码, 在赌场几番进出之后, 将非法所得兑换成支票, 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二是利用非法所得在网站上开立赌博账户, 通过网络赌博, 将黑钱与白钱混淆, 逐渐将黑钱披上合法的“外套”;三是通过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账户, 然后将各路资金汇入这个账户, 由于此类账户的隐蔽性和管理上的松散性, 洗钱者会通过赌博网站将账户上的钱以支票和汇票的方式转移, 将黑钱“漂白”。   二、互联网金融中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 识别客户身份难。   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 而这恰恰是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难以实现的操作。现在客户只需通过银行柜面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 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任意时间地点进行金融交易, 省略了传统支付过程中身份的核查、交易对手方的识别、资料的核对等过程, 整个交易过程完全规避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银行只能在最初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时候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审核, 其离开柜面后的任意操作都无法进行身份的识别, 可能是其本人所为, 但也不排除不法分子窃取其账号和密码进行资金转移, 来进行洗钱活动, 并顺利逃避监管。而我们对犯罪分子的地域、身份、行业等重要信息一无所知, 大大增加了监管反洗钱活动的难度。   (二) 发现和监测可疑交易难。   网上交易信息的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反洗钱工作人员检测犯罪互动的难度, 不像传统的支付流程, 有金额、用途、客户签名等直观的资料和身份证明, 也没有柜面人员的严格审核和录入作为前提, 资金流向不明、数量不一, 少了原始记账凭证为依据, 犯罪分子利用网上交易的隐蔽性, 时空的无限制性来从事洗钱活动, 躲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的监测难度。   (三) 追踪资金流向, 掌握完善信息难。   网上支付只需客户提供账号, 输入正确的密码, 便能快速地进行金融交易, 小额支付甚至无需密码。只要账户金额充足, 客户能在任何时间随意划转资金, 无需说明用途和去向, 7×24小时的支付系统使得犯罪分子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更加快速便捷地进行资金转移, 达到洗钱目的, 即使洗钱交易被发现, 也难以继续追踪和控制。   三、互联网金融下反洗钱监管建议   (一) 建立严格的客户准入制度。   从了解你的客户做起, 在客户第一次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网银等电子银行业务时, 认真核查对方身份证件及开户资料, 并签订规范、严密的服务协议, 以明确责任。同时要对网络交易的客户建立完善的资料信息库, 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资信、风险等级等等, 定期对其资质进行审核, 做到实时更新, 一旦发现洗钱交易的可疑活动, 立即暂停其对网上支付功能的使用。   (二) 完善互联网反洗钱法。   虽然目前我国有很多针对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但是真正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却是乏善可陈。当务之急是制定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 将互联网支付纳入反洗钱监管之中, 密切关注可疑账户的资金交易, 定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针对网上支付便捷快速的特点, 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 用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的实时监控识别, 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 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 第一时间将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中, 提高反洗钱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 加强反洗钱监管协作。   一是建议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协作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 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洗钱风险提示和反洗钱系统建设等。二是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确定客户身份, 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 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   参考文献   [1]陈攀.论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J].咸宁学院学报, 2009, (4) :3~5.   [2]林宏山.互联网金融洗钱与反洗钱问题研究[J].金融会计, 2014, (10) :47~52.   [3]段玲, 冯春江.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监管[J].观察思考, 2015, (4) :86~87.   [4]刘哲, 荀雨杰.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难点与对策[J].金融时报, 2014, (12) :1~2.   反洗钱论文第一篇(2)   题目:引入第三方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 金融机构业务种类不断更新, 金融机构新业务、新产品等加速出现为反洗钱监管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阐述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反洗钱监管服务的实践案例, 归纳总结了第三方机构提供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做法及实践经验, 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社会机构; 反洗钱监管服务;   一、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监管服务现状   自2017年以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要求和精神, 立足各自辖区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了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提供服务的试点探索, 目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武汉分行、合肥中心支行、贵阳中心支行和西宁中心支行开展了此项试点工作,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法人监管   法人监管是新形势下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实现风险为本监管的重要举措, 是人民银行基层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和基础。与国有大型法人机构相比,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体量小, 反洗钱工作经验、工作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动性相对欠缺。引入第三方开展监管能够克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在的机制不畅、人员不足等困难, 能够进一步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全系统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促进法人层面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识别、分析和评估洗钱风险,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截至目前, 已有5家人民银行开展了引入第三方提供反洗钱监管服务工作, 其中选择了对法人机构开展第三方评级的占80%, 遵循了“法人监管”和“法人分类评级”的原则及要求。   二是审慎确定第三方主体   选择何种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关键, 将直接影响提供监管服务的质量。引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中会计师事务所占80%, 内部审计部门和企业咨询公司各占10%, 聘请的机构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质, 人员专业素养较高, 符合提供监管服务的现实要求和标准。   二、主要的做法   案例一:   上海总部在证券公司法人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中, 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级工作分五个阶段, 包括:法人机构自评、人民银行初评、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人民银行复评和复评结果告知。25家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或指定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 对自身的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同时, 组织专题培训对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进行专门讲解, 培训涵盖25家证券公司的反洗钱高管和岗位人员, 以及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25家证券公司中, 13家指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评估, 12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案例二: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指导襄阳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襄阳中支”) 进行试点, 由襄阳中支制定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和方案, 分五个阶段开展风险评估。由襄阳中支选定的第三方机构进驻金融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和评估, 出具初评报告, 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襄阳中支将金融机构的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转交给第三方机构, 由其对初评报告进行复评, 并确定最终报告, 襄阳中支将相关结果告知金融机构, 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案例三: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以法人机构对评级问题整改的后续管理为切入点, 选取法人银行作为试点, 结合其分类评级情况, 针对性下发监管意见书。试点银行综合考虑第三方机构资质和费用等因素, 以招标形式确定了承担反洗钱整改鉴证工作的机构。试点银行结合分类评级结果, 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 细化了《整改任务分解表》, 明确整改责任部门, 并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的鉴证服务。   案例四: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指导毕节市中心支行选定村镇银行作为试点, 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反洗钱审计。审计开展前, 制定了《反洗钱专项审计方案》, 明确了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系统建设等33项审计内容及要点。审计中事实确认实行两级复核制, 即主审人和组长分别签字复核, 并经审计单位盖章确认。根据审计结果, 村镇银行对自身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避免管理风险。同时督促其他村镇银行逐一对照自查, 及时发现自身反洗钱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漏洞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控。   案例五: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组织海东市中心支行 (以下简称“海东中支”) 选取辖区法人银行业机构, 开展试点工作, 印发了青海辖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反洗钱分类评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简化了评级流程, 制定了评级工作流程图, 确定了人民银行西宁中支全程指导, 义务机构自评、第三方机构初评后提交海东市中支核验、初评结果确认与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结果告知三个主要阶段。试点银行机构自主选择了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审计机构通过比较分析法、资料核查法和综合评价法, 对评级指标逐项评价、计分, 得出初评分数, 人民银行海东市中心支行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动态情况对评级情况进行了补充和校验, 进一步确保评级程序客观、评级结果公正。   三、取得的成效   (一) 探索了提升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效能的新方式   引入第三方提供监管服务充实了基层人民银行监管资源, 优化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效能和义务机构双方资源配置, 借助第三方机构能进一步了解掌握义务机构整体情况, 帮助对其进行更科学、有效地评级、评价, 为提升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效能积累了实践经验和理论探索。   (二) 确认了第三方机构提供监管服务的可行性   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 能够以问题为导向, 以防控风险为目标, 参与人民银行对义务机构分类评级, 针对性强, 结果客观公正, 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 推进了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开展   第三方机构能根据监管部门需求提供有效服务, 及时全面发现问题, 评级结果与人民银行日常监管结果基本一致。被评级的义务机构能进一步明晰自身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风险与不足, 制定针对性的防控风险措施和整改方案, 完善和优化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进一步提升了被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整体工作水平和规范履职。   四、几点思考   (一) 法规制度层面   第三方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作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明确要求各国纳入反洗钱监管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作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义务机构对其他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分类评等工作, 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和障碍仍需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 业务操作层面   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是一个涉及制度设计、系统运行、人员配备、宣传培训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工作, 作为专业性较强的第三方机构对反洗钱法规、监管政策的系统性掌握、运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基本不能掌握被评级机构日常、动态的情况, 在反洗钱分类评级等具体操作工作中, 评级结果难免出现不能完整反映被评机构真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整体情况。   (三) 人民银行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义务机构的分类评级有效缓解了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问题, 借助第三方机构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掌握义务机构整体情况, 能有效地帮助对其进行更科学、有效地评级、评价。   (四) 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 参与人民银行分类评级, 发挥了其特长, 拓展了业务, 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了支持。   五、政策建议   (一) 确立引入第三方提供监管服务的原则   建议引入第三方提供监管服务至少确立两个原则, 一是主导性原则。引入工作的前提是该第三方机构与监管部门彼此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是为了给予监管部门提供辅助决策, 不论引入何种专业性质的第三方机构, 监管部门都必须是主体。二是规范性原则。制定第三方机构及其成员的准入条件或标准, 规范第三方机构的运行或操作方式, 确保第三方机构在提供的监管服务中目的正当、程序正义、过程严谨、方法正确, 对在监管服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履行保密义务, 并在约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尽职出报告和结论。   (二) 稳步推进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监管服务   第三方提供监管服务突破了原有反洗钱监管模式, 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和质量, 但在第三方机构反洗钱政策掌握尚需提高的情况下, 较大范围地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监管服务应谨慎, 推广应循序渐进, 重点放在规模相对小的法人机构, 以便提高效率, 总结经验, 推而广之。   (三) 人民银行要强化指导和协调   第三方机构提供监管服务的目的, 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防范洗钱风险。在当前第三方机构反洗钱专业素养和监管服务能力和权威性不足的情况下, 人民银行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监管服务的指导, 确保提供监管服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性, 切实提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工作实效。   (四) 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反洗钱培训   健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与培训机制, 推进第三方机构反洗钱监管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为第三方机构开展提供反洗钱监管服务工作提供政策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时建:《贵州开展社会第三方机构反洗钱监管审计服务试点的实效及建议》[J], 中国反洗钱实务,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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