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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整理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李玉芳律师
办理离婚程序整理如下:
一、处理离婚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是指保障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自由权和诉讼离婚的起诉权,抗辩权、胜诉权。
反对轻率离婚,是指反对对离婚的不严肃的态度。
二、登记离婚的条件
1 、双方自愿离婚;2 、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3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需年满18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 、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已达成协议。
三、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
㈠离婚登记的机关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㈡离婚登记的程序

1 、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严格的审查。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当事人的身份,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防止弄虚作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 、进行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发离婚证开始,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离婚证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特别提醒】:
1 、办理离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允许委托父母、律师以及其它人办理。因为离婚带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个人感情色彩,别人不能完全代替。
2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到户籍部门更正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3 、如登记机关未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认为应当办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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