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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过程中房屋价值的评估

发布日期:2018-10-17    作者:熊敏律师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首先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评估机构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就擅自确定评估机构,也是不合法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或是不将最终版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都是不合法的,如果房屋评估中存在上述问题,被征收人也可以拒绝签字补偿协议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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