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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开采收购露天煤矿 五男子破坏环境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开采、收购露天煤矿案件进行宣判,分别以非法采矿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   2016年年初,被告人文某、糜某、黄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共同出资购买挖机、铲车等设备,聘请人员在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一分矿无证开采露天煤矸石后进行销售。至2017年10月,文某等人销售给被告人陈某煤矸石共计119600元;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煤矸石共计39220元;销售总金额158820元。陈某、张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明知煤矸石系非法开采,仍然予以收购,转卖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糜某、黄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如实供述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矿是违法犯罪行为,且由于采矿设备简陋容易对附近环境造成破坏,明知是非法采集的矿产资源仍予以收购,也构成犯罪,切莫为了眼前利益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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