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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彰显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日期:2018-10-03    作者:艾可生律师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
1月9日,一66岁的老妇报案称自己于在半山坡上被人殴打,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依法进行侦查,经侦查终结认定:1月9日20时许,53岁的聋哑人易某在半山坡上对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5日以易某涉嫌强奸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依法行使审查起诉权
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2010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易某在半山坡上对老妇进行了殴打并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即:强奸既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0日以易某涉嫌强奸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辩护律师艾可生】:艾可生律师依法为李某某辩护。律师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之后,又会见了易某及易某的儿子易小某,并做了笔录。2011年1月10日该案在牟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在法庭上,艾可生律师作了以下辩护发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必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必须能够清楚,明了,完整的证明全部案件事实。
辩护人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5、证据之间协调一致,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6、当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不能证明时以无罪处理。
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关键性环节,缺乏证据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众所周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成年妇女而言,强奸罪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本案中,对这一关键性环节,仅有受害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证据之间存在着以下矛盾,并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案件事实多处存疑。
(1)、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可以看出,受害人报案时,仅仅说自己被易某打伤,而没有说自己被强奸。如果自己真被强奸,报案时为什么会谎报成被打伤呢?况且,卫生所的医生也证实,“经检查,受害人的右面部青肿疼痛,右侧鼻腔有部分残余鲜血,左手腕关节及拇指青肿伴疼痛,据受害人陈述,他被易某打伤,易某想强奸她,易某抱着她,并用手捏她的胸部,还打着她的头部,她感觉头昏、头疼,呼吸时胸痛。”如果自己真被强奸,为什么到卫生所也没有说自己被强奸而只说易某想强奸她呢?
(2)、州中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各一份的诊断结论是:1左侧上颌窦骨折伴窦腔内积液。2、颜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并没有阴部受伤或受损。况且、卫生所的诊断证明,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县医院妇产科的诊断证明也都没有阴部受伤或受损的诊断。
(3)、从易某的讯问笔录来看,易某称案发当晚,没有见到被害人,而且,第一时间,经过案发现场的四个证人都没有看见易某。
(4)、从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来看,被害人称自己以前曾经被易某打过两次,案发时,易某强行扣开其裤扣用脚蹬下了她的三条裤子,两次把生殖器“插入”其体内,并有一次射精。证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也证实易某没有做过节育(结扎)手术。被害人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和庭审过程中也说自己被强奸后直到公安人员提取阴道分泌物之前既没有擦过也没有洗过阴部。而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却是:1“送检的受害人的阴道拭子上未检见精子。”2、送检的嫌疑人易某的绒裤上未检见阳性DNA扩增物,无法与其样本进行比对。证人易XX、龚XX的询问笔录也分别证实案发当晚她看见被害人的衣服是整洁的,完好的,没有什么破损。如果真如被害人所说的那样,上述矛盾如何解释?
(5)、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说,案发当晚自己的纽扣一颗都没有掉,可见,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纽扣不是被害人的。
3、现有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无法确定,不具有唯一性,存在着多种可能性。虽然,县医院妇产科的诊断证明有“阴道内可见淡血性分泌物”的证明,但医生解释说,这种情况“妇科炎症和外力都有可能造成”。县医院妇产科的医生同时也说,她这种情况不像是妇科炎症,但是否一定就是易某强奸造成呢?辩护人认为:首先外力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是受害人过失造成还是被强奸、被猥亵造成?无法确定;其次,如果是有人使用外力故意造成,那么故意实施外力的人,又是谁呢?手段和工具是什么,也无法确定。
另外,本案被告人易某是聋哑人,在庭审过程中,翻译人员对许多调查材料都无法作出翻译,导致被告人易某在客观上丧失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综合以上几点,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强奸罪(强行与老妇发生了性交)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和判处刑罚,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建议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易某无罪。
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受害人的损失9595.75元由被告人易某承担,被害人关于精神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起什么作用,本案是一个典型案例,告诉人人们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文中姓名除辩护律师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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