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以证据为依据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一)
发布日期:2018-09-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一般认为,裁判者做出裁判的过程,伴随着其目光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并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原初案件事实的裁剪,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相互对应。这种对应实质上是法律规范的前件(事实范型) 与裁判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这种对应的后果便是法律规范的后果被归属于该案件事实,即得出了判决结果。因此,实现这种“对应”与“归属” 的前提,便在于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以及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一方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我国司法审判领域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纠葛,关于事实的认定,我国法学界长期有着“客观真实”标准与“法律真实”标准的争论。有关证明标准的讨论,背后隐藏着诸多哲学思想之间的对抗,渗透了不同本体论与认识论话语之间的分立。例如,通常认为,客观真实主义背后的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而这一概念的反对者则往往选择以实用主义、经验主义、诠释学、后现代主义等带有某种怀疑论倾向的哲学思想为论证基础。令人遗憾的是,在如此重要的法哲学问题的讨论中,中国哲学家却是长期缺席的。不过,陈波最近发表的《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证据为依据? ———科学研究与司法审判中的哲学考量》一文填补了这一空缺,为我们洞察哲学家眼中的“事实”与“证据”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无疑,作为分析哲学家,陈波对事实与证据概念的细致分析为法学研究者重新审视其内部的有关讨论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思考进路。然而,在我们看来,他基于这种分析,最终得出用“以证据为根据”代替司法界长期坚持的“以事实为根据”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粗略来说,主要的反对理由在于: 从法律推理的层面上看,作为推理大小前提的是法律命题与事实命题,这种推理模型与“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说法是不一致的;其二,事实认定是有价值意涵的,对于客观事实的预设是一切证明活动得以进行的逻辑前提,对于客观真相的追求是引导证明活动不断行进的价值指引,虽然这也隐含着事实认定要“以证据为根据”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却并不必然与“以事实为根据”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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