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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8-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前苏联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过后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其中的经济案件和其他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为了正确、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从此产生。20 世纪 50 年代,司法会计引入我国,但在此后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会计工作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发展。

  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务会计从此才进入发展阶段。八十年代中期后, 许多违法分子以“改革开放”为幌子, 寻找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制度漏洞, 让会计做虚账、假帐,以此偷税、漏税,肆无忌惮侵占公共财产, 同时其他各种金融、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案件数量也逐步上升, 且作案方式极其隐密、狡猾,导致司法工作存在很大困难。为了使反腐败斗争更加高效,在对国外的法务会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建议:有在各个检察部门开设有关司法会计技术门类的需要,并应当招收专门的技术人员,为检察部门调查金融、侵犯财产、贪污贿赂等特殊案件开展工作。所以,在 1985 年 6 月在大连,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技术国家监察制度讨论会, 第一次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置法务会计鉴定类别, 并将其归入刑事诉讼技术系列。现在,司法会计人员在各个检察机关均已配备, 许多城市已设立专门司法会计鉴定部门。

  一、司法会计及其相关概念的简析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是指运用有关的司法会计原理和方法,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也可为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和线索。

  根据其内容和目的,司法会计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检查。司法会计审查体现了司法会计监督的职能,通过对会计文证、制度、环境的审视和检查,确定发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会计资料和会计业务是否真实可靠,经济活动是否合理合法。司法会计检查体现的是司法会计的侦查、调查职能,司法会计检查作为诉讼活动中的查账、物活动,能够让侦查人员尽快发现线索和分析线索,也为司法部门提供证据,为确定是否有犯罪以及案件的性质提供依据。司法会计鉴定反映司法鉴定功能,通过运用司法会计知识鉴定、检验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判断鉴别相关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整个诉讼活动提供相关证据。会计鉴定不但延伸、继续了会计检查的功能,也是在不同角度对检查结果的一个评价,目的是为证明财务资料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提供可以成为证据的合法鉴定结论。

  (二)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用科学的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专门核算和监督,并参与经济决策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职能是提供有关一个经济单位的数量信息(主要是财务性质的信息),借以制定经济性决策。

  司法会计产生以及应用前提是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核算,司法会计可以说是现代会计学的发展与应用。他们的区别是各自服务目的、领域、方法、结果不同:货币是会计的主要计量单位,会计是监督和反映经济活动并为经济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司法会计作为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内容是司法会计审查、检查、鉴定;会计学以提升经济效益和强化经济管理活动为目的,司法会计以研究怎样利用会计知识解决诉讼中涉及的财会问题为重点,以正确处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为目的;会计学的主要方法是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司法会计的方法则是司法会计审查、检查、鉴定;会计监督、核算形成的是各种财会资料,司法会计形成各种相关证据。

  二、司法会计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适用

  司法会计在法律事务中主要运用于诉讼过程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部分犯罪都与当事人的财物密切相关,部分必须依靠复杂的财务会计知识为背景查明案情性质,部分仅依据清点库存物资等简单会计方法确定案情,刑事案件侦查要求以此为线索展开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一)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主要作用

  1.帮助确定能否立案和案件的性质

  刑事犯罪往往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控制犯罪和惩罚犯罪,刑法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方法和量刑尺度,刑事诉讼法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是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发生而且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刑事案件的发现存在主动和被动两种形式。

  被动发现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到侦查部门报案,侦查机关采取相关措施 ,这种形式往往有明显的痕迹物品供侦查人员调查勘验,并以此为入口查破案件,这是一种由物到人的过程,在涉及金融诈骗时,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根据报案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初步确定涉案金额以及财物流动情况立案,同时根据财物流动初步确定案件性质。主动发现则主要是指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侦查人员主动及时地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而查获犯罪,司法会计则主要应用于该类案件。贪污贿赂类案件中,因为其职务具有掩护性、秘密性,外人很难知道详情,如果作案人员本身就精通财务或者本身是财会人员,这就使打击此类犯罪增加了难度,财会资料中经常是账外还有账、账里有账、真账套假账。

  但是财务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资金流动具有其特定的规律,会计核算程序是固定的,这些都使财会资料中必然遗留有相关经济活动痕迹。侦查人员根据举报,通过检查、审核相关涉案单位及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调查涉案单位以及个人的财产收入、支出等财产流动状况,从而发现、收集以及研究犯罪遗留的痕迹,提取相关财会资料,证明和确定案情。

  2.司法会计的线索作用

  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 ,侦查主体尽快获取、发现相关侦查线索 , 直接决定是否可以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以及能否顺利实现侦查活动目标。在案件中 ,侦查线索并非显而易见,涉及财会方面的线索一般由专业人员检查发现。

  在经济活动中,财会资料能够记录下经济活动的有关内容,利用司法会计方法对财会资料分析。对在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实施过程、因果关系、手段动机等方面的假设分析,再发现疑点中隐含的线索和方向。因此,在侦办经济类案件中,这是一个往复循环的工作过程:在取得财会线索之后进行假设分析,然后拟定侦查方案再发现相关线索。

  3.司法会计的证据作用

  财会相关资料形成本身与诉讼活动没有关系,但是其内容因为涉及案件事实所以被引入到诉讼中成为证据资料,主要是指财会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司法会计的证据作用表现在勘验检查中获取的财会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意见证据。其中在勘验检查的过程中,只有少数的财会资料可直接成为证据被使用,正如前文,财务会计资料可以确定案件金额,从而成为立案的证据;而司法会计鉴定则是在会计勘验和检查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的知识分析判断,形成鉴定意见,从而成为证明案情的证据。

  (二)侦查过程中主要检查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

  1.发案单位的会计制度

  发案单位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会计部门的内部制度、记账的方法、单位内部的会计活动组织形式等,侦查人员要深入了解相关单位的会计核算特点、会计制度。经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研究,侦查人员可以判定发案单位经济业务的内容,如企业单位的行业类别、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原辅材料的品种,主要经营产品的品种等;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渠道,是全额财政拨款还是差额拨款、主要费用支出的去向等方面。

  2.案件所涉及的账册

  涉及的账册主要包含总账、现金日记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等。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记账凭证汇总表必须和记账凭证的汇总金额相称,单位账册必须账账符合。当犯罪嫌疑人在某一环节作案时,对账目均会做相应的改动,从而就会出现账账不符或账证不符的现象,所以侦查人员要学会把握会计证据的此种关联性特点,做到财会资料全面收集。个别案件银行对账单对于侦破案件很重要,该类案件中出纳往往通过伪造对账单瞒天过海,对单位财务侵占、挪用,这种情况下要重视审查对账单。

  3.案件所涉及的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由于大多经济犯罪也是从原始凭证开始的,所以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起始口,也是经济违法犯罪的源头。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审查原始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主要审查其加盖的公章、填写的数字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填写和更改方式,是否具有健全的审批手续等。同时要对原始凭证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特别要注意采取涂改发票、虚报冒领方法犯罪的经济案件的原始凭证内容的检查。

  会计凭证记录了财物的发生、流转以及最终去向,侦查人员可以依据记录的线索追本逐源,对可疑的记录深入展开调查,从而达到突破案情的效果。在贪污贿赂类案件中,依据原始凭证上所记载的找到可疑点,在查清事实是不是存在或者事实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深入调查,以此为突破口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经济犯罪类案件中,存在着销毁会计核算资料的情况,虽然这些原始记录尚未以会计核算形式来反映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但是其仍然具有反映、记录经济活动过程的基本属性,司法会计就是借助此类财会资料对其涉及的经济活动事实进行的“解读”,了解以其所记录、反映经济相关活动事实的存在、发生情况,以此证明、查清与此有关的案件事实。

  (三)侦查人员收集会计资料要注意的问题

  侦查破案利用财务会计资料实际上是在财会资料中收集有关信息,把客观事实还原出来的过程,所以,案件有关的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案件侦查终结不可缺少的基础。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形成、保管财会资料以及提取会计资料状况的多样性,使其很容易出现完整性和真实性缺陷。会计资料的可归纳为质和量两方面的特点,即真实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特征。

  在案件的侦查的过程中,涉案单位会出现有意毁损篡改、伪造隐匿会计资料等情况。如作案者为了实施犯罪,有意藏匿、篡改和捏造有关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做虚账、假账;单位有意不依照会计制度实施核算而躲避监管,造成财会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从而掩盖了种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影响了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给案件的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在经济类案件中,同时存在由于管理水平不高,造成财会资料不真实和不完整。这些都要求侦查人员在搜集材料的过程当中注意所搜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注意审查会计资料的内容真实性

  收集会计财务资料的要求之一是保障其内容的真实性,财会资料本身是否真实、正确、合法与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无关,所以真实性要求分析会计资料证据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财务业务、状况、成果、核算方法和各种数据计算是否正确,证据内容是否完整。反之,不具备内容真实性的资料缺乏证据的客观反映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被使用。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熟悉会计基础知识,利用会计基础知识保障取得内容真实的财务会计材料;所以在会计资料的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对每一个收集到的财务会计资料的内容进行细致、周密的审查,确认各个资料内容的真实可靠,使收集到的会计资料内容能够如实反映财务情况。

  2.注意收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通过对系列经济业务活动实行核算才形成会计核算资料,每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核算会以不同的形式在财会资料的不同部分进行反映、记载;在账簿当中,凭证记载的贷方发生额和借方发生额应当分别记载入不同的账户,科目余额受其发生额影响;在报表中,每笔经济业务情况尽管不能直观看到,但其产生事由和所记入的账户会决定其应归入报表的哪个项目,且相应金额也会影响对应项目在报表上列示的金额。财会核算资料的此种特征使得其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一个有机结构体系反映案件客观事实,而不只是以一份资料信息,这明显十分有别于其他物证审查中的单纯根据一份检材,如一块生物组织、一段毛发、一滴血液等来证明案件事实。所以相关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意完整收集会计资料,只有会计资料完整,才能保证会计财务资料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有效地证明某一案件事实。

  三、司法会计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现今条件下,我国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尚不充足,司法会计市场供给主体组织机构尚不完全独立,司法会计市场需求主体权益没有法律保障,司法会计鉴定主体资格审查与认定不全面,这些都是司法会计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使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

  (一)存在的问题

  1. 在我国司法会计虽然已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然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会计的重点仍是集中在司法会计鉴定方面,学界上和理论上有的乃至把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等量齐观,从而忽视了司法会计检查、审查的作用,在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和线索方面忽略了司法会计的重要作用,即忽视了司法会计在侦查方面所起的作用。

  2.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司法会计人员和侦查人员各干各的,侦查人员不懂会计,会计人员不懂侦查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而且由于大多数时间,司法会计人员需要外聘,首先由侦查人员勘查收集财务会计资料,经批准后送往专业的司法会计人员进行检查或者鉴定,再由司法会计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析判断得出结论送往侦查部门,其中所耗费的时间极容易使侦查活动错过战机,很难保障侦破案件的效率。

  3.外聘的司法会计人员毕竟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将材料交出更存在着泄密的可能,如侦查人员通过秘密手段获得财务会计资料交到司法会计人员手上,可能在还未得出肯定的鉴定意见时,可疑人员已经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消息外出逃跑,此后即使查明案情,所以很难保证侦破案件的保密性而难以破案。

  (二)解决的方法

  1.逐步创设完善的会计侦查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已经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的专业学科教育体系,部分本科政法、财经院校设立了关于司法会计方向的教育。目前大学教育当中存在的司法会计审查理论、司法会计检查理论,更多的是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尽管之中或多或少的对侦查活动有帮助,但是很少有会计侦查理论的研究。司法会计侦查是一种打击、揭露经济犯罪的重要技术手段, 其工作内容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 依据法律程序, 运用会计、审计等方面知识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 从而发现、分析线索, 收集证据, 确认事件性质以及为案件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司法会计市场需求具有多样性,所以必将拓展新的服务领域,使其发展道路多元化,做到业务风险减少,其基础是强化和司法会计市场及司法会计相关理论研究,逐步探索、创建完善的会计侦查理论体系。

  2.落实侦查人员财会常识储备

  (1)对于在公检内部从事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类犯罪侦查的工作人员, 增强财会理论知识学习,学习新的和会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的理论和技术, 定期参加财会知识考试以及培训,以能够快速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2) 招录会计专业人员进入司法工作部门参与侦查工作,使懂侦查与懂会计的人员相互提高,共同进步,提高办案效率。

  3.严格司法会计鉴定人独立责任制度

  在现行立法下,鉴定机构享有鉴定权, 在这样的体制下,对于鉴定人没能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更没有义务和权利的平衡,不但缺少个人行为的约束, 也难以保证鉴定质量。新刑诉法和民诉法都明文规定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出庭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仅是鉴定人员应承担责任的一小部分,应当逐步推行严格司法会计鉴定人独立责任制度, 规范符合条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保障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证明,司法会计检查、审查和鉴定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在保障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效。随着以后经济犯罪案件复杂性和隐蔽性的加强,司法会计与经济类犯罪案件的联系将会越来越紧密,其也将逐渐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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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0-112.

  [6] 王业可,于友达。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27-129.

  [7] 张琦。会计学侦查方法的运用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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