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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

发布日期:2018-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与非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为填补连带责任之空白而存在。各债务发生的债因位于不同层次及内部不可相互追偿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在面临公共政策选择及连带责任扩张适用的态势下,以层次划分的区分规制思想主导法释,界定不真正连带的适用空间与条件,并衍化出一般适用规则。各责任人之间是否处于同一层次,要结合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立法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终局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的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为实务新动向,理应认可。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层次划分理论;区分规制;终局责任人;份额化处理。
  
  1问题的提出。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成之初暨展现极强实务价值,但立法中却鲜有规定,给予司法裁判留下自由空间,同时造成实务适用的盲目。理论界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亦争论不休,至今未能构建起圆满的区分界定与适用要件机制。就实务层面,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何,适用范围如何界限;法官判定多数人之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自由裁量的空间度在哪;不真正连带债务应该采取何种诉讼模式;理论层面上,以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原因偶然与否作为界定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边界是否合理,存在终局责任及责任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作为判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是否正确;如何建构起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行性的运作机制。
  
  2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形式上的理论模型

        2.1比较法上的理论构造。
  
  2.1.1原因同一学说。
  
  “不真正连带”概念于19世纪后期在讨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过程中产生,德国学者艾思勒(Eisele)撰写《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论文单纯连带进行细化研究,区别于普通的单纯连带,其中包含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害,保管人过失责任与故意侵害人,保险中的理赔人与侵害人等无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形,认为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单纯)连带不具有同一原因或同一债因,而不同于单纯连带与共同连带。用现代民法解释原因同一可理解为请求权基础具有相同性即发生的数债务皆基于相同法律规定。随着社会发展,是否源于同一原因(债因)成为区分连带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要标准。
  
  2.1.2目的共同学说。
  
  目的共同说依照时间有三种主张:主观目的、客观目的、法规目的三种学说。主观目的共同说形成时间早,承继德国法传统的区分不真正连带债务思想,其内涵为连带债务的构成必须要有各债务人主观上的认知或是先前存在意思联络。深入解析为债务人知悉其他需要负担债务的人存在,且自身的债务负担对其他人产生影响。依据主观目的说主张,只要数个侵害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认知或是先前意思通达则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如此主观目的说视乎可以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却仅适用于通常之一般情形,《侵权法》及司法实务中存在多数的法定型连带责任,多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故而无法有合理的逻辑解释。
  
  客观目的共同说适用范围最广,该学说主张构成连带责任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之间具有客观上的共同目的,而客观上的共同目的,学理通说解读为客观上债权人利益一致。而在随后的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中使客观目的共同说理论发展为与债权人的利益存在相同性。但依据该学说区分的观点无法界定出不真正(非典型)连带债务基,无论连带责任人或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皆对债权人有实现其利益的义务,二者并无差别。
  
  上文中可知,共同目的的含义过于随意和自由,以致含义泛滥、模糊,故而法规目的解释说随之产生,但该学说过于理想化,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其中法规目的和性质阐述不清,致使其发展程度有限。
  
  2.1.3同一层次学说。
  
  德国民法学者塞尔普(Selb)研究客观目的共同理论及清偿共同理论,取长避短提出,连带责任的实质要件为数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同一给付,即各债务人之间存在因客观情况而产生的清偿或者目的共同。关键问题即为相同给付,塞尔普的主张是两方面:一则各债权人对债务人要具有在客观上的相当利益;二则各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和履行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履行的效力,概括为履行的共同效力或者直接效力。那么同一层次理论中同一的含义解读为终局义务相当,层次相当于对债权人的义务,而同一则指对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当。在实践中的解读为,连带责任中任何一债务人皆具有对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且每个人义务相同,承担终局责任。相反推导,多数人侵权中各责任人对债权人皆要求承担终局义务,为连带责任,即为处于同一层次。那么如果存在义务程度不相等的多个债务人时,通常只有承担终局责任的债务人才会负担债务,而较轻义务承担的债务人只是为实现债权人的快速救济而对外承担责任,但该义务之负担只是临时性的,其可以向应当承担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故而实际上是只有终局责任人才最后确切的承担了责任,而较轻责任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此可以称之为各多数债务人处于不同层次。故此情形下无法构成“同一给付”,就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范畴,而符合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由终局责任人实际上负担给付义务。层次同一理论因为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所采纳,故而在德国的一般法院中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采用此解释准则,并逐渐成为当代德国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主流观点。
  
  然而根据“同一层次学说”的理论,存在以下不同层次的多数责任人情形,例如一般保证人的责任、监护人赔偿责任、学校未尽职过错赔偿责任、经营者安保过错赔偿责任等等,这些责任形态符合履行无共同效力特征,但多数责任人承担的却是补充责任,故而“同一层次学说”的理论未能将责任的连带性与补充性区分开,即无法完全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要件。
  
  2.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第37条第2款、第40条规定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补充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可以总结出构成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为,多数责任主体中承担责任必须存在先后之分,即先承担责任者称为先责任人或第一顺位责任人,相应的第二责任或是后责任人是在前者不能或无能力承担责任时再承担责任。
  
  先责任人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则后责任人无需再承担责任,即后顺位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被称为补充责任。
  
  基于此,学理上主张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故而有学者对于补充责任中补充的内涵界定为,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因此,如果各责任人之间在承担责任上并无先后的顺序,则没有所谓的补充,亦非是补充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质构造。
  
  3.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型分析。
  
  目前在我国审判理论中比较倾向于共同目的说,但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却与同一层次学说具有高度的契合,实务应用中基本为请求权转移的案件。从发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情形可以归纳出,这些案件基本上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类型及应付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从适用结果来看,这些案型符合产生的数个责任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处于不同层次,其中以侵权责任与违约竞合最为常见,且数个责任人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当其他责任人承担赔偿债务后皆可以向终局责任人求偿。
  
  3.2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主张。
  
  我国大陆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之债形成了“四要件”构成的通说:一,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二,数个债务因偶然结合;三,数个债务人承担同一给付;四、数个债务人之间没有内部分担关系,发生求偿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源于终局责任的承担。
  
  终局责任人乃是为普通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区分关键,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终局责任人承担最后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中不存在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人,由各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从对内的效果承担来看,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份额分担为0-1之间,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内部份额分担为0或者1.产生终局责任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他责任人的行为产生致害性,从而使各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关联,即不真正连带债务产生的主要诱发性因素为终局责任人的加害行为引起。因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可以拆分为:对外连带责任,对内追偿权两个步骤。故而可以这样判定多数人侵权时,只要存在某个债务人对自己的任何给付皆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为不真正(非典型)连带。
  
  同时应注意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件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并非使其他责任人免除赔偿义务,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责任人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根据该理论主张,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判断准则成为一个简单的技术方法:有无终局责任人。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则说明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负担方式上具有宽松性与扩张性。当然并非主张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负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但是至少在司法实务中法官根据实际利益平衡应该具有相应的是否份额化裁量权。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动向法学研究应当关注,并解析某种现象的因果以及如何对该现象进行法治化合理性引导。
  
  3.3不真正连带责任范式建构。
  
  在多数人之债体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发展皆是以研究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之对立面推动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明显的区分点是内部不可相互追偿,而对外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因此可以把不真正(非典型)连带债务作为普通连带债务的下位阶概念。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不必刻意回避与连带责任的联系,分析两者之间的共性与不同,从而把握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适用和解释的尺度。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参照如下特征定性:(1)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独立的请求权;(2)各债务发生的债因处不同层次;(3)存在终局责任人。
  
  将层次划分理论作为主导的解释规则,在判定债因的不同层次时应当注意甄别补充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各债务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二是当终局责任人不能确定时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此外,如果法官在判决中认定多数人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但对终局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亦应当认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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