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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结算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8-09-14    作者:张颖律师
一般我们都知道,合同的我们尤其是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施工合同,合同双方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分别施工与结算工程款。但是有时候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合同无效,那么这样的时候怎么结算工程款呢?
  一、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可谓削弱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各地高院也纷纷出台意见,进一步减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或者弱化合同无效后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盘否定。最高院民一庭曾明确指出,无效合同很容易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浙江高院在2012年新闻发布会中 , 就明确提出要慎用合同无效等。
  二、施工合同整体无效通常有以下几类原因
  第一类原因:由于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导致了合同无效。具体可以包括:无资质、借用资质、超越资质;
  第二类:违反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具体包括应当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投标无效;
  第三类:违反施工的管理规定导致无效。例如:违法转包、分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和规划工程)。
  三、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首先要通过结算确定返还或补偿的金额。因此,是按照定额结算,还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就成为合同无效后果的核心问题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并未履行则比较容易处理,本文不做赘述。但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是已经履行,或在建或已完工,均不能返还。所以,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结算目的是为了确定折价补偿的金额。
  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按两者方式处理施工合同无效结算: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一种是按照定额(习惯中的按实结算多指此种)。但是,反对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者认为,因为合同整体无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款也必然无效,合同约定因合同无效被否定,因此不能以无效合同约定作为结算的标准,进而主张按照后者——定额结算。司法实践中,在施工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下,很多裁判者偏好按照定额委托第三方结算,有地方法院包括地方高院还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定额结算,再扣除利润、管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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