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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与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8-08-24    作者:熊敏律师
在土地征收项目中,常常有些项目会被冠以“土地储备”知名。到底何为土地储备?其与土地征收又有何差异?许多被征收人难免在这些问题上存疑。
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通俗的讲,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有规划,某块地将来要建设什么,但眼下没有具体的项目。于是就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先把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存起来”,以后再用。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由上述法条可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应当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的,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是不能随意征收房屋的。
那么,以“土地储备”为名义是否算是为了公共利益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施行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由此可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对于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界定中,并不包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获得的土地。

同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中也并不包含土地储备这个理由。因此,土地储备其本身并不具备公共利益属性,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范围。主动进行土地储备,原则上不能通过征收方式,只能采取购买、置换等交易方式。如果有以“土地准备”名义实行征收的,被征收方需提高警惕,审视其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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