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之邵XX案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柳基伟律师
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告诉你答案
邵XX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XX、康XX、王XX、陆XX分别以“XX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XX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XX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XX、王XX、陆XX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XX、康X、倪XX、王X、陆XX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X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XX、王X、陆XX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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