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不治死亡,是否属于工
发布日期:2018-08-19 作者:杨建勇律师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间不治身亡,医保中心称停工留薪期截至伤残评定日,该职工应享受伤残待遇,不享受工亡待遇。该职工的家属对此产生异议,将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2012年10月18日,李某在下班途中被车辆碰撞,致第5胸椎以下截瘫。2013年3月25日,李某被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29日,李某被鉴定为2级伤残;2013年8月,李某不治身亡。
某县医保中心于2013年11月19日对李某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确认李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但未列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养亲属抚恤金。李某的亲属王某等人对此提出异议,某县医保中心辩称李某的伤残鉴定出具之日即为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之日,不应按照工亡对待。双方遂发生纠纷,李某的亲属将某县医保中心诉至法院。
【观点争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是否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成为争议焦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发生工伤,在作出伤残鉴定之日时,停工留薪期限即届满。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从发生工伤到死亡,尚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
【判决结果】
许昌市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工伤发生到不治身亡的治疗时间并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中停工留薪期的一般规定十二个月,应认定李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当享受工亡待遇,一审判决某县医保中心应对李某重新作出工伤职工待遇审批。
被告某县医保中心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该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限的长短,以及停工留薪期的起止时间。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参考医院出具的专业意见来确定,笼统规定为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不超过12个月。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条款只是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在“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因此,不能单纯地认为伤残等级鉴定的出具是停工留薪期满的标志。
该案中,李某从发生工伤到死亡不超过12个月,应认定为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死亡,享受工亡待遇。且被告某县医保中心在李某的《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中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一栏中填写了“是”,应理解为是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是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确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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