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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在值班时被住户打伤,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18-08-18    作者:杨建勇律师
物业员工在值班时被住户打伤,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物业员工在值班时被住户打伤。在这起伤害案侦查期间,区人社局对员工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后,物业公司却认为在刑事案件侦查完毕前作出工伤认定依据不足且程序违法,遂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书。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员工系在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地点受伤,认定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诉求。


争议:认定是否合法
2014年9月2日3时15分,某物业公司员工方某值班时,在值班室内被小区三名住户打伤。同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对方某被伤害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0日,方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其因制止住户吵闹,被三名住户殴打致伤。2015年12月7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方某进行调查,方某称其被三人打伤的原因系三人认为方某举报三人吵闹。当月14日,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认为本次工伤认定需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最终结论,故中止本次工伤认定决定时限。2017年6月2日,方某再次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因伤害案一直未能结案,请求解除时限中止。同年6月8日,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当月20日、26日分别向方某、某物业公司送达。
决定书作出后,某物业公司不服,随即起诉称,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违法,方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为2015年10月,距离事件发生时间已超过了一年的受理时限;且该《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不仅没有证据证明方某受伤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与方某发生冲突的是小区住户。区人社局在刑事案件侦查完毕之前作出工伤认定,依据不足。为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此,被告某区人社局辩称,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相应职权。方某因缺少工伤认定必须材料先行进行了劳动关系仲裁,该时间依法应从申请期限中扣除,方某的申请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中,其单位依法作出并向原告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进行了取证调查、依法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依照第三人申请解除时限中止,程序合法。根据其单位调查、方某的申请、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支持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应否被撤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被告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过时效。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仲裁耽误的期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虽然方某受伤时间为2014年9月,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5年10月,但扣除其申请劳动关系存在的仲裁期间,该申请并未超过时效。其次,被告解除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决定是否合法。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本次工伤认定需要以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的结论为依据,故在结论尚未作出前,决定中止时限,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被告认定方某受伤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事实根据。根据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方某受伤系工作时间内于工作地点受伤。原告也没有按照举证要求,提供方某受伤非因工作原因的充足证据,故对被告作出的方某系工伤的认定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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