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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后,同桌饮酒之人的责任分担

发布日期:2018-08-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3年10月26日,云南省某钢铁厂职工常先生受朋友黄兴林的邀请共进晚餐祝贺升迁。参加饭局的还有黄兴林的另外3个朋友。常先生与这3人并不认识。饭间和在KTV中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时至凌晨,一起唱歌的李韬骑摩托车载方加品离开。因李韬已达到醉酒状态,又系无证驾驶,在骑行途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方加品身受重伤,变成“植物人”。事后,方加品的父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多名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多达140余万元。原告一方认为,常先生等5名“酒友”作为成年人,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并且在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饭后还要返回住处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并导致李韬醉酒。二人将骑车离开时,常先生也没有极力规劝,因此是此悲剧发生的诱因。于是要求常先生等5人每人补偿方加品2万元经济损失。

综合本案案情和大量证据,杨律师认为常先生不应当承担方加品的损失,并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院完全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方加品要求常先生补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

朋友聚会,有人酒驾肇事,共饮朋友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身体或财产等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该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方加品起诉的案由(即法律定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平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告没有无过错是无须承担责任的。而方加品受伤的原因是驾驶员李韬醉驾,因此应由李韬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事先明知李韬和方加品酒后要驾车返回,席间仍极力劝酒,并且在临走时并未极力劝阻,那是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已经产生的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应当犯的错误,但是方加品并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此后发生的事情就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情法冲突,何去何从?
有人有会认为:方加品遭受如此创伤,常先生等人承担一部分责任是符合情理的,法院判决不合理。可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今是法制社会,进入法律程序就只能“依法办事”,法院是无法在判决中确认常先生等人承担责任的,否则就是违法判决。而法律作出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了追究普遍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个案的公平。否则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说,还会对社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正如杨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谈到的,“如果本案支持了对方的诉求,那以后朋友约出去吃饭,我们是不是要先问:今天的饭局喝不喝酒?如果喝酒的话是否有人开车?如果他开车出事了会不会起诉我赔偿?把这些后顾之忧都解决了才赴约,这是很荒唐的。如果这个假设成立,并且法院也按照这样作出了判决,那我们可以断言:今后我们将不敢和陌生人在一起吃饭!”

“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是大量存在的,二者产生冲突时该如何选择,就要看哪个能保护更多数人的利益,法律会按此列出一个排名,也就是法学理论上的“法律位阶”,排名靠前的就是更能保护大众利益的,是法律规则和法院判决优先考虑的。本案的判决和引用的法律正是为了保护我们大多数人的利益,是处于法律位阶的上位的。当然,如果常先生等人愿意支付一部分费用给方加品,那是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并干预,但这与法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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