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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的规定

  (1)客体范围方面,依公约第2条的规定,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指文学、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公约列举出了一个非穷尽列举式的受保护作品清单。演绎作品指对已存在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其他变动而形成的新作品。在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上,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用品以及工业品平面设计和立体设计,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条件。公约规定的可选择是否给予保护的作品包括官方文件、讲演、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不在版权保护客体范围之内。

  (2)权利内容方面及保护期限,公约要求保护的精神权利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项;经济权利有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电影权和录制权八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电影公映后或摄制完成后50年。不具名作品或匿名作品,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向公众发表后50年;能够确定作者身份,或者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布身份的,适用作者死后50年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为。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与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相等。保护精神权利的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3)权利限制方面,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包括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等。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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