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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票据公示催告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王爱芳律师
如何办理票据公示催告
票据公示催告的主体
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当事人身份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律师的材料需要提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丧失的票据复印件包含正反面及所有背书、银行挂失/公示催告编号、票据存根、与上手的合作合同、上手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
注意事项:
1、票据被盗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报案受理单、被盗证明(被盗证明上应写有票据时间、被盗的时间及地点)。
2、票据背书连续的仅需提供上手的票据转让证明、与上手的合作合同;票据背书不连续的需要提供票据前两手的合作合同、票据转让证明及100%保证金。
受理法院
票据丧失受理法院: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公示催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人民法院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除权判决及申请付款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七、法律依据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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