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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位求偿权的保护规则

发布日期:2018-07-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因此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如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或者单方声明放弃的方式,均产生上述后果。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后,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人仍然可以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若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可以相应地扣减部分保险金;若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理解代位求偿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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