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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他人地块为己所有骗取钱财 男子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8-06-07    作者:马俊哲律师
谎称他人地块为己所有骗取钱财 男子获刑一年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余志远)  一男子为谋取钱财,虚构事实,向他人谎称自己在某处有一块政府安置用地要转让,实施合同诈骗。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龚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经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龚某向刘某谎称自己在进贤县某镇某村委会对面有一块120多平方米的政府安置用地要转让,实则该地块是该镇政府安置给同村人龚兴某的,后刘某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亲家陈某,陈某有意购买该地皮建房。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龚某来到被害人陈某家,与陈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总价126000元。当日陈某付给龚某50000元购地款。2011年5月31日,龚某、刘某、陈某三人当面,由龚某出具收条将陈某的40000元购地款抵扣之前自己向刘某借的钱,至此被告人龚某共得到陈某购地款90000元。被告人龚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偿还自家以前在银行的贷款及购物开销后,随即到外地做生意。之后,被害人陈某准备建房时发现他人正在该地块上建房打基脚,双方闹起纠纷,被害人陈某才明白该地块是该镇政府安置给龚兴某的,而龚兴某已将该地块转让他人建房。

  另查明,被告人龚某的家属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害人陈某退赔了90000元并补偿了相应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9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给予了相应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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