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案
发布日期:2018-06-04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被告人金某某为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指使被告人王某某,以金实际控制的上海R企业集团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输配电公司”)为贷款申请的主体,向G银行上海分行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及购销合同等,并用上海M实业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授权委托书(经鉴定,文书上的公章、签名均系伪造)及“新建业大厦”房产作抵押,与G银行上海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等,骗得G银行上海分行贷款资金人民币1.1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亿元中,支付前期收购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款等4000余万元并支付税款37万元,替M公司归还贷款本息3000余万元,归还金某某控制的公司银行借款本息2000余万元,划款给金某某控制的关联公司和个人账户等10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金某某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某以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骗取贷款罪及其定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姚律师提醒:
近年来,骗取银行案件成多发态势,且行为人骗取银行的手法不断升级变化,骗取巨额资金的案件频发,银行资金安全受到较大威胁。对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鉴别能力,通过加强对申请人调查,严格资信审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融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动态风控体系,加强质押管理等方式,不断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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