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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产犯罪数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8-05-26    作者:王景林律师
 
1、盗窃罪(刑法第264)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2、抢劫罪(刑法第263)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3、诈骗罪(刑法第266)
(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特殊情形: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抢夺罪(刑法第267)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特殊情形: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6、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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