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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贩卖冰毒(2431克)判无期徒刑,成功保命

发布日期:2018-05-25    作者:陈维崧律师
  案情回顾:
  被告人冯某,男,汉族,广东人,20137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26日被逮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724日,被告人陈某、冯某经密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被告人陈某从广东省普宁市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广州市花都区,与被告人冯某会合。至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冯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花都区某处,欲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500克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2431.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78.4%
  检方观点:
  被告人陈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冯某,详细了解案情。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本案冯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多达2431.08,同时,其又是累犯,冯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冯某保命,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冯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冯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冯某仅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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