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整治,也不能随意认定违建进行强拆!
发布日期:2018-05-24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XX家庭农场
被告:绍兴市XX区水利局、上虞市XX镇政府
基本案情
李先生自筹资金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地开设XX家庭农场,建造水面的船屋为营业设施,以农家乐为经营项目。2017年1月5日,被告区水利局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又于2017年1月19日在李先生经营场所张贴《强制拆除公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律师与委托人就具体案情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启动了法律调查程序。此时两被告派员共同对李先生的船屋等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得律师指导,李先生得以搜集到相关的证据资料。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律师指导委托人将两被告的拆迁行政强制行为诉至法院。
胜诉
确认被告绍兴市XX区水利局、XX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绍兴XX家庭农场位于绍兴市XX区河道经营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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