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区分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
发布日期:2018-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复】刑法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由于按照08年以及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建议按“不区分”掌握。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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