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受贿
发布日期:2018-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复】包括如下情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收受干股的,成立受贿罪。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考点】此处的“特定关系人”不同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此处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考点】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之妻乙收受请托人100万元,甲事后知情并未退还该笔贿赂,甲成立受贿罪。(“身边人”腐败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成立受贿罪,特定关系人成立共犯。
名借实给(汽车、房产即使未过户)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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