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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韬侵权事件,听听律师的声音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赵虎律师
2018年3月22日,演员、歌手黄子韬于新浪微博为即将播出的综艺节目《创造101》进行宣传。该微博中包含一组星空摄影作品,被原摄影师叶梓颐指控其行为侵权。
黄子韬随即向对方道歉,并重新编辑了微博进行澄清,在微博上注上了原作的名字并对侵权行为道歉。
五分钟后,黄子韬工作室又重新编辑了该条微博,替换掉了所有侵权图片,并删除提及原摄影师的道歉内容。
该举动引起摄影师叶梓颐的不满,认为黄子韬是在销毁证据,称不接受黄子韬的道歉,已经走法律程序。随后,叶梓颐在朋友圈发布长文《黄子韬,你的道歉我不接受》引发了网友的讨论,也将#黄子韬侵权#送上热搜。
23日上午,黄子韬发布了新的道歉微博,#黄子韬道歉#登上微博热搜榜。
 
 
虎知队赵虎:使用图片的正确姿势以及“水印”的法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一种作品叫做“摄影作品”,即拍摄的照片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有著作权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拿着智能手机每天在各种拍照片,其实也是在搞创作。不过,有的照片真的很难拍出来,比如叶梓颐拍摄的星空图。只是,摄影作品的价值不在于创作过程的艰难,而在于其艺术价值的高低。无论是随手拍出来的照片还是等待好几天拍出来的照片,只要有独创性,法律都平等保护。
既然很多照片是有著作权的,没有权利的人自然不能随便用。想用怎么办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需要取得许可,取得许可的背后有的时候需要付费。那么,在微博上用“摄影作品”还需要取得许可吗?自然是需要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他人允许在网络上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经的侵权行为呀!
加了“水印”在法律上怎么看呢?在司法实践中,“水印”被看做是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也是一种“署名”行为。看到照片的人,可能会认为水印上的那个人是著作权人。署名权是著作权的另外一项子权利,在他人的摄影作品上加水印,涉嫌侵犯他人署名权。
很多人加水印不是特意加的,而是自己设置的所有照片都加水印,这就要求大家在发别人照片的时候取消水印,不要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也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
 
虎知队张玉娇:使用网络上面的图片需谨慎
我国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叶梓颖的摄影作品,一旦拍摄完成,著作权就依法自动产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其发表与否、署名与否无关。 
第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什么样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面的摄影作品?之所以要明确这点,如果使用网络上面公开的图片时,应当进行初步判断,使用不属于摄影作品的图片。当然,并不是建议大家未经授权使用网络上面的图片,但是,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也尽量使用那些主观判断,不构成作品的图片,这样似乎更安全一点。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简言之,摄影作品,要求图片内容和效果能够体现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处理,就构成摄影作品。(王迁《著作权法》)
第二,黄子韬认为图片上面没有水印,是可以使用的,这个是错误的。原则上,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和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如果落入以上范围,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但是,除此之外,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虎知队张艺馨:重视摄影作品、图片本身的权利归属
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图片,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这次因为黄子韬是公众人物,而又是在微博上发生的事情,所以影响较大,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我国《著作权》明确规定了,摄影作品的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摄影师而言,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
因此,在使用图片,尤其是发布在公众平台时,要考虑到图片本身是否有权利归属。我个人曾经有过相关的经历,作为粉丝给明星做应援的时候,会选择一些摄影作品或者手绘漫画,而这些却是别的粉丝、粉丝站拍摄的或者一些画手绘制的,这个时候就要事先同拍摄者、作者进行沟通,取得他们的同意之后再进行使用。 
而大多数明星以及工作室,其实他们更加注重权利归属的。因为明星一条微博传播的范围十分广泛,这就很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而这次黄子韬事件,其实就是一个大家十分容易忽视的摄影作品侵权问题。当事人道歉并且删除侵权微博,本身已经是很好的处理了,后期删除相关内容也可能并非是摄影师所声称的消灭证据,毕竟删除了微博也还是能找到相关证据的,更多的应该是团队介入。而作为摄影师,如果不满侵权,最初就可以直接公证相关证据,采取法律的手段去维权。即使是到目前这个状况,觉得难以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也仍然可以选择法律来维权,发小作文给公众号、营销号,反而徒惹一身“蹭热度”的怀疑。
 
虎知队王晓堂: 仅仅“侵权删”很有可能会惹恼原作者
这个事件首先要明确的是,黄子韬未经授权使用叶梓颐的摄影作品宣传自己的新节目这个事儿有没有错。这一点很明确,错了。虽然说我们很多人平时自己用网上看到的图随便发发朋友圈、微博什么的也都没什么事儿,但原则上来说,这个事儿还是错的。我们都没什么事儿是因为没人举报我们、原作者没有追究我们、以及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没有作为商用。接下来,黄子韬马上对原作者道歉、在微博上艾特叶梓颐的行为是是很明智的。谁也不想故意侵权,如果不小心真的侵权了,马上道歉和原作者洽谈,一般问题都是很好解决的。原本可以是个圆满大结局,紧接这却发生了令原作者勃然大怒的行为:改微博,随即删微博。
很多人认为“侵权删”是发生侵权事件后正确的举动,对此我有一些异议。个人用途发生侵权行为时“侵权删”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当你通过用别人的作品进行了商业盈利被别人发现了,我不认为“侵权删”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侵权删”的意思是,我侵权了,被发现了我就删除,没被发现我就一直放着。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说我每天都靠在微博发别人原创的文章、照片、视频挣钱,有一天我被人发现侵权了,我就马上删掉侵权内容免于责任。那么我通过发布别人的内容获得的盈利呢?这是为什么我觉得“侵权删”是投机取巧的。黄子韬删博没错,但是删博后,应该立即声明自己是为了不扩大影响或继续侵权所以删除了。黄子韬错的是把这些相关声明也删除了。你用人家的作品做商业宣传,被发现之后删掉了就当作无事发生,侵权的作者当然不干了。所以说,如果真的是一不小心侵权了,不要光记得给自己免责删除侵权内容,也要记得给原作者一个说法,避免将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 
 
另外,虎知娱乐法沙龙群也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讨论。
以下为部分讨论内容: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个人感觉这个案子其实前面很简单黄道歉就表示承认侵权了但是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假如他得到消息之后,不道歉,而是马上删除侵权图片,替换上合法图片,那样如何取证就会成为一个问题。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向微博提取数据?法院是否可以这么做
上海协力黄阳阳律师:法院是有权向微博取证的,但是一般针对案子不会这么大动干戈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主要就是考虑在权利人没有预防证据销毁的情况下如何维权我想这个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一般权利人最挠头的事情从本案来看,摄影师可能就是这个情况,所以才勃然大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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