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张海霞律师
一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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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
3年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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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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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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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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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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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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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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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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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据保全 |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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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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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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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先于执行 |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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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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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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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期 |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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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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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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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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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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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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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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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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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举证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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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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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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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取证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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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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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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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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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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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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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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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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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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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证据 |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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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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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期限 |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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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回避 |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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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拘留 复议 |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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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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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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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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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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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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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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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期限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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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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