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二) 24%和36% 民间借贷利率两条“高压线”
发布日期:2018-03-18 作者:严冬晨律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改革方向。但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为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首次提出24%和36%两个固定量化利率标准,划出了24%和36%两条“高压线”,首次将利率区间分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三个区域。这“二线三区”,是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最新具体量化,是民间借贷的核心,直接涉及并影响到出借人、借款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是此次新的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线三区”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作出如下新的规定:
1.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也就是说,约定年利率≤24%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24%利息的,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2.自然债务区(24%<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债务,属自然债务。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给也就给了,不得反悔。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如果借款人已按年24%至36%的利率支付了这部分利息,这个支付是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借款人支付了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支付的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3.无效利率区(年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这约定是无效的,如果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保护36%以上的利息,是会被法院驳回的;如果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可以通过法院将已支付的36%以上的利息要回来。
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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