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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逼迫妇女接受性交姿势 是强奸吗?

发布日期:2018-03-14    作者:谢素光律师
深圳刑辩a href=//lawyer.110.com/lawyer/find/律师/a:暴力逼迫妇女接受性交姿势 是强奸吗?
三八妇女节刚过,尚律律师们在上周给大家普及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讲座,其中律师们通过与社区群众互动过程中,提到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暴力逼迫妇女接受性交姿势,是强奸吗?妇女性的自主权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今天尚律律师就从妇女性自主权这个问题来展开深入的探讨,首先大家看看下面两则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2015年2月14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经事先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张某要求赵某在性交过程中配合其使用某姿势,但赵某觉得不适表示拒绝,张某遂拳打脚踢,赵某只好同意。
案例二
2014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孟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的VOX酒吧内与被害人朗某跳舞相识,后孟某趁朗某醉酒不省人事之际,骗取酒吧管理人员和服务员的信任,将朗某带出酒吧。随后,孟某伙同被告人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将朗某带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苑小区“星光大道KTV”的202包房。接着,多某购买避孕套,并向次某、索某和拉某分发。次某、索某和拉某趁朗某神志不清,先后在包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和多某欲与朗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故未得逞。当日,朗某回到任教学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朗某双上臂及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同年3月18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分别在其学生公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争议焦点
1..张某与赵某事先约好开房,事先的承诺有效吗?2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在实践中,要判断一些极端争议案件是不是构成强奸罪,我们往往应该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细节来详细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强奸罪保护的法益
从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而性的自主决定权不仅包括是否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对象、时间、人数、方式、地点等方面的决定权。因此,以违背妇女意志的方式、时间、地点或者人数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任然成立强奸罪。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被害人的主观意识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该如何评估?
强奸案件的一大特点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对于性的主观意识都是不一样的,办案人员不可能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标准去进行判断。
尚律律师们曾经遇到的一起的强奸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外籍年轻女子,在酒吧喝完酒之后被出租车司机带走并在车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司机到案后称自己不知道对方是不愿意的,其认为西方女人都是很开放的,对方在过程中也没有进行反抗。
但事实上,根据我们的审查发现,被害人是一名天主教教徒,天主教教义规定婚前是不应该有性行为的,同时,西方的性教育中,一直教育女性遭到强奸时不应当积极反抗,以防止遭到更大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被害人的性观念、从小接受的性教育、宗教信仰等做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因此,对于这些比较极端的争议案例,我们一定要结合双方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条件、事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以及被害人对嫌疑人的态度作一个详细的分析
结合本案细节可以看出,赵某对张某提出性交的方式是不同意的。
首先,赵某和张某通过网络认识,双方并不了解,那么先前的开房承诺被事后的决定给否定,并不异常。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在事情发展的过程中会发生变化,但是不管先前她如何承诺,她都有权利自主决定要不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其次,赵某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接受张某提出的性交姿势,就表明,张某违背了赵某的意志,对于发生性关系是不是自愿的。
因此根据以上案情,可以认定张某违背了赵某的意志。
二、强奸罪的行为内容
强奸罪的行为内容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表明违背妇女意志,要求达到使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强奸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客观上违背了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其中暴力,只能是对被害妇女行使不法暴力,包括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也包括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因此可以看出,被害人性自主权的侵害程度应当达到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心理健康的实质危害。
其中胁迫,是指为了使得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得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但要求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的强制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必须要达到使得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
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妇女难以反抗”这一情形呢?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文中案例二中,被害人被五名被告人带到案发现场时,需要由两名被告人搀扶才能行走。此时,被害人因为醉酒已失去了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认知能力,不能正确认知自身处境,不能正确表达内心真实意愿,其间可能对被告人的一些言行产生错误的理解和反应,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对被告人要求发生性行为默示同意。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处于认知能力减弱的醉酒状态,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亦不敢反抗的状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违背被害妇女意志。
三、责任形式为故意
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务案例中,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事先承诺往往是双方心知肚明的,但是随着时间、地点、场合、行为方式等外界因素的变化,被害人的主观意志能在发生着变化,我们在实务中必须审查清楚的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不是感知到了被害人的这种变化:被害人之前是愿意发生性关系的,但现在已经不愿意了。
在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一中,被害人赵某对张某提出的性交姿势明确拒绝,这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主观上是明知的,嫌疑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拒绝、反抗都心知肚明,但仍然对其实施了暴力殴打,以达到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其强奸的主观故意可以得到证明。
尚律律师提醒
强奸罪的知识你GET到了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极端的有争议的强奸案,比如说,偷偷摘掉或者使用扎了针眼的避孕套,是否构成强奸?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妇而实施性交行为的,成立强奸罪吗?不管案件如何复杂,最后从审查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能分析出来,而对于我们律师来说,就是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实事求是,分析案情,寻找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辩护空间。深圳刑辩律师提醒您:遇到复杂的争议的案件,请及时找律师代理,律师一定会给您最好的辩护思路,尽最大能力保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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