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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难以承受的质量低劣之痛——从医生和法官被杀谈起

发布日期:2018-02-20    作者:刘泽华律师
中国司法难以承受的质量低劣之痛
——从医生被杀到法官被杀谈起
 
201722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召开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涉医暴力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情况,并公布了多起涉医暴力犯罪判例。
来源:澎湃新闻网(上海)2017-02-23 12:04:00最高法公布多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从严惩处暴力伤医事件  这令人想起半月前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此事发生在广西陆川退休法官傅明生被当事人报复刺死之后。
——新华社北京2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法发文加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保障
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发布会都很重要,也都很及时,可以说是及时的“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景之举。
但是笔者不得不弱弱的问一句,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应景处方,能解决根本问题吗?我国中医界有一句名言“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应景之举,我在这里不得不加一句“末医医头脚”。我国传统医学是辨证施治,辨证的过程,也就是查清病发的“内因”、“外因”、“不内外因”,才能药到病除,而最高人民法院这种不问“病因”的西医式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应景处方,恐怕治不了病,相反还会“致病”,是社会矛盾、司法矛盾、医患矛盾更加复杂。因为,最高法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法庭规则、安保措施等,处处显露出司法特权和傲慢、简单粗暴,并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甚至作为既得利益者,极力护短,掩盖根本的问题。这一点从2013年开始最高法和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医闹”等暴力伤害医生、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结果就可以看出,暴力伤害医生事件仍时有发生,并没有得到遏制,没有减少。
那么,问题究竟在哪里?
通过考察,笔者发现,问题就出在最高人民法院身上。具体理由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效率低,效果差,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百姓承受不起二次伤害
一个医疗纠纷,从发生到有结果,多则十年八年,少则三年五年,但是还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不能最终解决,尘埃落定。医患矛盾没有化解,司法矛盾又爆发出来。可以说,患者打一场官司,犹如一场“反围剿”战役,充满了大大小小的“战斗”,与医院“战斗”,与法官“战斗”,与法医“战斗”,还有因投诉医疗问题与卫生行政部门“战斗”,因投诉违法鉴定问题与司法行政部门“战斗”。如河南省郑州市刘大周因胆囊炎手术被做成植物人案,病历在法院被篡改,不得不多次指定法院管辖,先后经过四年,才有了初步的结果,勉强解决了医疗花费,但是护理费等许多费用都还没有解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在短短的四年内被投诉16人次,其中多数是实名投诉,《大众网》记者王磊反映到该大学宣传处,竟获得置之不理的回应。笔者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鉴定中心为了经济利益,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受理鉴定委托,通过受理超出自己执业能力范围的委托,进行以偏概全的鉴定,来帮助医疗机构掩盖过错,逃避责任。类似的还有北京华夏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为帮助医疗机构掩盖非法行医的违法责任、不惜寻找种种借口帮助医疗机构伪造病历。如此的医疗纠纷,哪一个患者能承受得起?为什么会如此呢?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医患纠纷诉讼效率低、司法质量低劣、司法鉴定不公严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审判不依合法性为法律标准,过度依赖技术标准——来自法院系统的障碍
首先,管辖不能排除法院与医院之间的利益输送。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责任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由于医疗行为多数发生在医院,因此,医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是唯一的选择。但是,很多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是过度医疗、医德缺失的结果,也是医疗机构通过过度医疗骗取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获取非法利益的结果。同时,据统计,一家三级医院,每年的医疗纠纷都在三十件左右,三五年就达上百件,早已与法院领导和审判法院、人民陪审员熟的跟一家人一样,法院每个领导和法官在哪里住,家里有什么人,都干什么,孩子在哪里上学,都一清二楚,如数家珍。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利用获取的非法利益作为筹码向司法机关输送利益就毫不心疼,而且还乐此不疲。因此,为了保障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有必要规定医疗纠纷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次,万金油式的法官在专业上和法盲一样,医盲与法盲混同。
当前我国审理医疗纠纷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都是万金油式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不仅对医学不同,而且对医事法律法规也不懂,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过度依赖鉴定,重复鉴定,无效鉴定增加诉讼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司法质量极为低劣,司法效率极为低下,司法公正毫无保障。
再次,过度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泛滥,司法审查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况,其中第一种就包括非法行医的违法性和危害性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几乎就不审查医疗机构行医的合法性问题,甚至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部分地方法院明确规定,正规医疗机构内的无证人员实施的诊疗行为不作为非法行医处理,以至于菏泽市立医院多达三十余名没有取得注册医师资格的无证人员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公开非法行医。发生在北京武警总医院的魏则西事件,也是合法医疗机构内的非法行医问题。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也与人民法院打击非法行医不力、甚至是保护非法行医行为有很大关系。
第四,过度鉴定严重,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鉴定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况,是不需要做医疗过错鉴定的。但是多数法院和法官都通过各种理由强迫患方申请鉴定。而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保护,是造成医疗纠纷司法矛盾严重的关键所在。通过过度鉴定帮助医疗机构通过违法鉴定来实现掩盖医疗机构过错、帮助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目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就出现法官、司法鉴定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一起旅游被投诉的事件。这也是被患方认为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
第五,纠纷解决程序不能满足医疗纠纷的专业化要求,造成矛盾重重。
近年,继医生频频遭遇暴力伤害后,又爆发了法官频频遭遇暴力伤害事件,先是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四名法官被砍伤,后又是北京马彩云法官被枪杀,近日又发生了广西陆川一退休法官被二十年前的离婚当事人持刀刺死。这两个看似互不关联的群体遭遇暴力伤害事件,其内部却有着同一个因素,那就是司法的质量、效率和公平公正问题。在许多人看来,这是不法之徒的残暴,法不容恕。但是,在笔者看来,所有这一切,都是司法质量低劣、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造成的。
先说一下医生频遭暴力伤害事件,表面上看是医患矛盾激化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患者残暴不可理喻,但是,只要考察一下医患纠纷诉讼情况就会让发现,一个医疗纠纷案子,无论是非法行医,还是过度医疗引起的伤害纠纷,没有个三五年是不会有结果,没有三五万不可能打完官司,不像法官送礼,想胜诉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医院的财力和人脉,早已将法官、、技术科人员、法医收于囊中,成为医院豢养的帮手。可以说,每一个医疗机构,在法院都有许多诉讼案件,与法院审判法官、技术科官员、法医早已是熟的不可开交,打得一片火热,哪还有患方胜诉的机会。因此,持续时间之长、诉讼负担之中、司法腐败之盛、司法鉴定之黑、之偏,患者伸冤无处、求告无门,走上暴力寻仇之路就不难理解,也就是说,患者之所以敢冒杀头之险找医生以命相搏,都是被司法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逼迫的,司法系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医生被杀,临床法医师违法越权鉴定,职业道德缺失功不可没——来自司法鉴定机构的障碍
当前的整个医疗行业,不仅单位考核要求经济指标、检查指标,而且医疗技术科室、医药代表已支付回扣和提成来增加业务量和业务收入,过度医疗成为常态和普遍现象,以过度医疗谋取经济利益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主要发家致富途径。同时,由于医保和新农合投入的增加,再加上医保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都是外行,对医疗的合法性、必要性等缺乏审查的能力,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过渡医疗、无效医疗,甚至严重不负责任,安排护士冒充医生、安排实习生独立实施诊疗行为,骗取医保和新农合保险款,相当普遍,包括像北京武警总医院这样的三级甲等医院都是这样,全国各地的三甲医院不少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河南、山东、北京都有。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唯利是图,而且骗取医保和新农合保险既容易有没有风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趁机大发横财,赚的盆满钵满,但是却因为治疗质量低劣、无效治疗严重,给患者造成极为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生命健康安全,引发了很多纠纷和矛盾。
一旦诉至法院,医疗机构就会通过各种关系,利用获取的非法利益与法院共享,打通法院的各个环节,获取法院的保护,通过强迫患方申请进行过度的司法鉴定来帮助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掩盖过错,逃避责任,同时转嫁矛盾。而且当前临床法医师相当一部分都是视钱如命的伪君子,并且自认不凡,没有自己办不了、没有自己不敢接的鉴定,甚至认为法院离了自己就审不了医疗纠纷,也正因为如此,不管该接不该接的委托都要接,不管是否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自己有没有能力鉴定,都不影响他们挣钱的强烈愿望实现,都照接不误,所以只要有人送钱送好处,不管良心不良心,什么缺德的事都敢做。如湖北同济医学院的法医,曾经创下四年被十六人次投诉的记录,而且投诉人多数是实名投诉,被大众网等媒体和论坛报道,但是该鉴定机构和主管部门都置若罔闻。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过度鉴定、违法鉴定、避重就轻、以偏概全的鉴定纷纷出现,大行其道。
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有:
(一)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进行交易,滥用鉴定权伪造刑事证据
突出的表现不仅包括河南省某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多次帮助行政违法伪造耳膜穿孔构成轻伤的刑事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包括湖北省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201161日发布的2010年为刑事被害人路德富受伤所作鉴定,类似的还有该鉴定机构张玲莉、赵晓红、陈晓瑞四年被16日投诉中的一些被投诉的诸多鉴定。
(二)为经济利益,违反法定受理程序受理,帮助医疗机构掩盖事实,逃避责任
这类行为多是针对患者提被告病历资料不全、存在伪造严重的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应受理。但是,许多鉴定机构为了多挣鉴定费,受经济利益驱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违规受理,以帮助医疗机构掩盖实事真相,帮助医疗机构逃避责任。这种情况往往与司法鉴定人与医疗机构、或者与医疗机构存在交易的腐败司法官代替医疗机构进行的交易有关,属于混合缺德的表现。类似的还有湖北省同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董红梅、王敏玲
(三)帮助被告医疗机构伪造证据,掩盖真相
此类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胡某某为典型代表。20164月,胡某某在组织听证时,患方明确提出被告提交的病历不全,必须具备的病历缺失,胡志强为了帮助医疗机构补充伪造病历掩盖事实真相,居然说缺失的病历不在法院移送的病历中,可能在别的地方,强行进行鉴定,甚至威胁、利诱患方撤回鉴定申请,以实现帮助医疗机构山东省立医院集团菏泽市立医院逃避责任。不仅如此,胡志强还在听证后单独接待医疗机构的医务和代理人员,沟通对付患者方的方法和对策。后因患方反映到领导那里,胡志强才不得寻找借口,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
(四)受司法机关腐败官员的暗示和影响,进行不科学的鉴定
以上海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所做的刘桂荣与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的纠纷为典型,在患方提出病历中存在其他人名字的病历不是患者的病历原件,存在严重的篡改伪造病历行为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经过与法院主办法官沟通,获得法官的继续进行鉴定的指令后,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职业操守进行鉴定,引发矛盾冲突,被投诉。
(五)无视法律规定,超越范围进行鉴定
2010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适用的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条件。只要患方提供证据证明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存在,人民法院就可以而且应该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第二款规定的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第三种情况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而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就属于第一种情况,类似的还有超范围行医问题,如西医临床医师,滥用中药处方药,包括处方中成药,造成危害后果的。都不需要鉴定,直接推定过错就可以。如果鉴定的话,就属于超越鉴定权限范围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许多鉴定机构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就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多数都超越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好像他们不鉴定,人民法院就不能推定的似的,有些法医总认为自己是万能的,人民法院离开自己就审不了案子。殊不知,正是由于法医的职业道德缺失,才造成了鉴定不公,并造成了司法不公,造成了司法官员懒惰、依赖,没有责任心,不敢担当。
(六)超越专业类别进行鉴定,无视临床法医师专业外过错的鉴定
当前的司法鉴定,几乎全部是西医临床或病理法医师,而医疗实践中,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不仅仅是医疗行为,还有护理行为。其中医疗行为,不仅包括西医临床,还包括中医临床。对许多临床法医师来说,无论是护理还是中医临床过错的鉴定,都属于超出其执业范围的鉴定。但是,许多法医师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全然不顾自己执业范围的局限性,对许多不属于自己专业范围的鉴定内容,也是来者不拒,超越范围鉴定。但是由于其专业能力不足,往往是挂一漏万,忽视了专业外的过错的认定。如果出具本专业范围内的鉴定意见,而对本专业外的鉴定内容交给其他专业的专家去鉴定,不仅显示不出自己的本事,而且自己收取的鉴定费就不恰当,面临退回鉴定费的问题,是自己的经济利益目的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再说,推给自己职业范围外的法医去鉴定,不仅延长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时间,而且增加了患方的诉讼负担,会引起患方的不满。所以很多法医师都是宁愿缺德,也不能缺钱,宁愿伤害患者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伤害自己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况且法医与医疗机构的医生,都是同行,甚至是师出同校同门,帮助了医生还能获得他们的感恩戴德。因此,就纷纷缺德的无视患方利益的存在,无视本专业范围外的医疗过错的鉴定,出具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的鉴定意见。
(七)片面鉴定,无视临床法医师专业外的过错给患者带来的损害后果,避重就轻,以偏概全,严重不公
司法鉴定,法医师都有执业范围的局限性,而对于本人执业范围外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自己没有能力鉴定,但是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鉴定费,甚至是来自医院及个别法院法官的好处,也就不顾患方的合法利益,片面的进行鉴定,提交到法院,已达到避重就轻,以偏概全,帮助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的目的。
三、医生频频被杀,审判机关系统性腐败严重,司法合法性差,司法不公严重
为什么说医生频遭暴力伤害是司法质量不高逼迫的结果,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审判人员专业化程度太低,专业人才严重匮乏,“万金油”式的法官相对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显示出 “法盲”与“医盲”的高度统一。
我国现在审理医疗纠纷的法官,熟悉医事法律法规的微乎其微,90%以上都是 “万金油” 式的法官,婚姻家庭纠纷、道路交通事故、邻里纠纷、其他侵权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劳动合同、工伤赔偿、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当然还有医疗纠纷案件,什么案子都办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其中专业性最强的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相对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医疗纠纷强烈的专业性使得这些“万金油”式的法官显得专业性严重不足,不仅在医学上知识不足,成为“医盲”,而且在其专业法律方面,也由于不懂医事专业法律、特别是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常规,显得是一个法律专业的“法盲”,在这里,“医盲” 与“法盲”高度统一。但是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素质更差,几乎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一旦有一位来自医疗系统的专业陪审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医疗机构马上回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与陪审员及其单位领导联系,力求给予关照,并且奉上丰厚的礼品。患者被那个法官或者陪审员卖掉都不知道,二次伤害是谁实施的都不知道。
由于专业上无知,所以许多法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敢为与乱作为并存,造成效率低、效果差,激化了诉讼矛盾。医疗纠纷涉及医疗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处方、病历书写、管理等制度、医药和医疗机械、输血、麻醉等特殊规范,一个法官,如果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就不能准确地判断争议的性质是非法行医损害赔偿纠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还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就不能准确的适用程序法律规定,把不懂法和不懂医混为一谈,过度鉴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司法效果极差,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甚至引起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患者和医疗行业都造成了伤害。如郑州市某区法院审理郑州某大学附属医院护士冒充已实施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纠纷,本身就是非法行医行为,不需要做医疗过错鉴定的,但是法院还是要过度鉴定,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鉴定,都被退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如郑州市某区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诉河南某心血管病医院(民营医院)医疗责任纠纷案议案,在医疗机构承认对病历进行了大面积改动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是没进行鉴定的。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该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主审法官以“不鉴定等两年也不给开庭”唯有,强迫原告申请并同意用被篡改、伪造的病历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机构明确表示不能作鉴定时,仍然拒绝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发函要求鉴定机构用现有的病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来后,患者不服,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并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审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信函,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从立案到终审判决,历时5年有余,其中被告郑州某心血管病医院因该案的久拖不决、流失大量的优秀医务人员,最后不得不卖给一个企业,并改变了名字继续经营。
2、过度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有余,司法审查不足,降低了司法质量和效率,降低了司法公正度。
这与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关。过度鉴定严重,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
3、法律问题技术化,司法审查严重缺位,违法责任被掩盖,司法判决避重就轻、以偏概全,造成严重的司法和社会矛盾。我国新一轮的医疗体制改革中,政府加大投入,建设了全覆盖的医保体制,农村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的负担减轻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也减轻了,不负责任、不讲质量、唯利是图的缺德表现更加强烈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也增多了,有护士冒充医生从事诊疗行为的,有对外江湖游医出租科室的,如北京武警总医院发生的魏则西事件,有无证医学院校毕业生冒充医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有西医未经中医师会诊超出注册专业范围擅自实施中医诊疗行为、擅用中药处方药的,有擅自在注册的单位外从事医疗活动捞外快的,更为恶劣是伪造病理报告单、检查化验报告单骗取患者同意其过度医疗骗取医保和新农合社保的等等,不一而足,严重不负责任,谋财不惜害命,造成许多医患纠纷,并诉至法院。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和违法性行医的审查严重不足,多数法官对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同,普遍认为构不成非法行医犯罪的也保护构成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都前后矛盾不一,对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以至于法官在具体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非法行医行为几乎不审查,直接要求患者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把法律责任问题直接转化为合法行医的技术问题,掩盖了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判决仅考虑技术问题,忽视了诊疗行为的违法性责任问题,因此判决不可能公正。正是这种、避重就轻、以偏概全的司法判决引发大量的矛盾。类似的还有西医临床医师擅自超出注册专业范围独立跨专业实施中医诊疗行为的,也有中医西化乱用西药造成化学反应引发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的的,还有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取得医师资格或助理医师资格,被医院安排独立从事诊疗行为的,最为伪劣的是伪造病理报告单、化验报告单欺骗患者,骗取患者同意其过度手术,谋财不惜害命的严重缺的行为。也都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肯进行司法审查,而把医疗机构的过错掩盖过去,把违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的技术性过错行为,把非法行医的违法责任变称合法行医的技术过错责任,违背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变成了司法与医疗联合伤害患者的利益共同体。
4纠纷解决程序不能满足医疗纠纷的专业化要求,造成矛盾重重。医疗纠纷作为一项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专业纠纷,无论是对法官,还是程序、举证责任分配,都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要求,特别是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鉴定材料齐全性的审查,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却一直视而不见,放任医疗纠纷矛盾的激化,放任医疗行业乱象的发展对医疗秩序的伤害,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医疗纠纷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司法官员符合专业要求,需要由专家来判断专家责任,特别是专业法律方面的专家责任,但是我们现在的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正如西医临床法医师有资质进行司法鉴定,但是未必就有能力完成中医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一样,法官有资质审理案件,但是未必就有能力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除非不负责任的乱审一通,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很遗憾,我们现在的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就是这样有资质没能力,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公平正义在这种审判中丧失殆尽,司法矛盾和社会矛盾频出,不仅引发暴力伤医事件的频频发生,也引起暴力伤害法官的事件不断发生。如湖北省十堰市四名法官被砍伤,就是由一审的独任法官有资质没能力形成错案、二审法院该纠正没有纠正造成的。
5、医疗纠纷解决中系统性腐败严重。
据统计,发生纠纷较多的医院多为在当地具有重要地位的三级以上医院,其中由市级医院,也有较好的县市去医院。这些医院,不仅医院的一些工作人员与当地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各种关系,而且法院领导与医院领导都级别相当,且通过开会等各种办公不同的场合经常接触,相互比较熟悉,特别是在现在相互帮助或者是相互利用讲究对等原则的官场,更加注重关系的融洽与融合,“来而不往非礼也”,对于有礼上往来的中国官场,以至于法院领导及家属经常找医院领导帮忙,而医院或者医院领导亲友有了官司,还能有求无应吗?医院领导及其亲友也不断找法院领导给于照顾,建立了稳定的互帮互助关系。而患者则不同,无论是与医院还是法院,都很少打交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打官司到法院,就成为“人为刀殂,我为鱼肉”的境地,极不平等,极不公平。笔者经办的案件,很多案件法官都做不了主,甚至庭长也都做不了主,都是分管副院长、甚至法院院长亲自过问、干预,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极为严重。特别是在盛行医院及其义务人员通过过度医疗骗取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谋取超额收益的当下,且不说拿着医院掌握的公共资源重的九牛之一毛给法院领导和法官,即使拿出一部分骗取的医保和新农合的很微小的一部分,就足以影响整个判决的公正性,这也就是司法官员为什么热衷于通过放弃司法审查、将法律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过度鉴定、通过进行避重就轻、以偏概全的鉴定来处理医疗纠纷的深层次原因。正是因为这样,在医院所在地,法院与医院都建立了极为稳定的亲密关系,主审医疗纠纷案件的庭室及法官,也都与医院分管院长和医政科工作人员建立了稳定而亲密的关系。山东省鄄城县法院某庭长就抱怨拒绝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下属只羡慕领导乘坐医院提供的桑塔纳2000,却不愿为医院做贡献,提供帮助。前述郑州市某区法院审理的某心血管病医院被诉案件,也是该院院长直接安排主审法官强迫患方同意用被告篡改、伪造的病历进行鉴定的。还有因胆囊炎手术被做成植物人的刘大周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病历在法院居然被篡改,能说与腐败无关吗?!因此,处理医疗纠纷中系统性司法腐败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6、最高法的不作为是系统性司法腐败、医患矛盾激化、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最主要而直接的原因
调查发现,解决医疗纠纷程序不规范,对违法行医行为责任的司法审查、对病历真实性的司法审查、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病历责任的司法审查、对病历齐全性的审查确实,或者审而不察,对医院的病历缺失、虚假性、非法行医等行为视而不见,有的法官甚至提出让司法鉴定人去审查病历的齐全性、真实性、齐全性和非法行医的违法性,导致司法审查与司法鉴定范围界限不清,混为一谈,司法官员不作为与乱作为并存,成为系统性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借口,成为诉讼效率低下、患者受到二次伤害的根源。面对系统性腐败长期制约着医疗纠纷的解决、制约着医患矛盾的化解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视而不见,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建设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是最高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完善医疗纠纷专业化程序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性、廉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不能一方面打击涉及犯罪,另一方面却对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视而不见,对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质量低劣、司法效果差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放任下级法院和法官对进入诉讼领域的非法行医行为(包括隐形非法行医行为)等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司法保护,放任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而不顾不问,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大家保护,对医疗机构为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而过度医疗的谋财不惜害命的行为大加保护,甚至对司法人员串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保护非法行医行为、篡改、伪造病历行为,保护过度医疗行为,从中渔利,是造成当前医患纠纷矛盾激化的根本所在,是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所在。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不应成为医疗领域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不应成为患者受到二次伤害的催化剂,不应成为医疗机构为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超额报销而过度医疗损害患者健康甚至生命的利益共同体,不应该为了帮助司法官员获取金钱利益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双重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如某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实施诊疗行为的行为为非法行医行为,而在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就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只能算是违反规定的执业行为。如某医院护士冒充医师实施诊疗行为,或者某一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医疗机构独立实施诊疗行为,都不算非法行医,以至于被业界认为是医院联合花钱向该中级法院购买了一个双重标准的规定。按照上述双重标准规定,北京第二武警总医院对外承包科室,允许无证人员冒充该院医师为为魏则西实施诊疗行为治疗滑膜癌无效致死的,也不属于非法行医。这种对违法行为双重标准的规定,在实践中造成巨大的危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这一问题上也存在令人一头雾水的问题。还有超出注册专业范围实施诊疗行为的问题,没有经过中医师培训并取得执业资质的临床西医师,不经中医师或者中西医结合医师会诊,擅自使用中药处方药,其行为不仅仅是使用中药处方药的问题,实际上非法行医的问题。因为,中药的应用是建立在中医辨证的基础上的,只有经过辨证才能根据所辨证情况施治,属于标准的诊疗一体化行为。但是,西医临床医师未经中医辨证擅自使用中药处方药,是超出其注册执业范围的,根据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在法院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不属于非法行医行为。这种双重标准的处理,正是医疗矛盾纠纷容易激化并转化为司法矛盾的关键所在,也是暴力伤害医生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医疗纠纷解决程序中,法官多数是“法盲”的专业素质和不作为与乱作为交织在一起,共同造成医疗纠纷就解决效率低、效果差、矛盾严重的局面,市司法逼迫患者暴力伤害医生的主要原因。
五、法官频频被杀,多是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腐败惹的祸
如果说医生频频遭遇暴力伤害是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腐败严重、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不公间接造成的的话,那么,法官被杀,就是司法傲慢严重、司法质量低劣的直接结果。
首先,司法傲慢表现为司法机关及其官员有法不依,特别是对程序法,随意违反。
1、许多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期内,往往的不会按时完成审判工作,总是寻找种种借口,一再拖延,特别是在医疗纠纷中,有法不依更严重。特别是刑事案件,超期羁押、超期率达到40%以上,无论当事人及辩护人如何投诉,法院、检察院都置之不理,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成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特权,也是司法傲慢的主要表现。
2、司法特权与傲慢的表现还在于助理法官和助理检察官作为实习人员独立办案,甚至不具备司法资格的书记员变相独立办案都很严重。众所周知,实习律师是不允许独立办案的,但是实习法官、实习检察官都可以独立办案,在简易程序中作为独任审判员独立办案。如此的特权和傲慢,司法拿什么保证办案质量,没有司法质量保证的司法,哪有司法公正。如此拿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来培养司法人员,培养的不是合格的司法人员,而是系统性的司法特权意识和系统性司法腐败。
3、司法的傲慢还表现在送达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过分强调送达效率,却无视送达质量,结果是送而不达,暗箱操作,缺席审判,表面上看是提高了效率,但是由于没有查明事实,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不仅造成司法质量低劣,而且由于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很容易形成腐败,并且也造成案件数量的增多,加重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4、司法傲慢还表现在执行上。许多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为减轻负担,不肯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试想,法院有权调查如果不能查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当事人没有任何职权,又怎么可能调查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很显然是转嫁司法责任。执行中的另一种腐败是拒绝对执行异议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和裁定,有法不依,而是强迫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明显是司法腐败的表现。
5、司法特权傲慢的另一个表现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司法可以任意腐败,可以任意搞特权,可以任意通过媒体、网络等进行虚假宣传,却通过法庭纪律限制律师和旁听人员记录事实真相,更不许当事人、特别是律师通过媒体宣传事实真相,为司法腐败、司法暗箱操作提供便利,为司法不公关闭纠正的大门。
6、司法特权与傲慢的有一个表显示上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严格禁止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不恰当的判决,限制发回重审,设置发回重审率指标,设置改判率限制指标,严格把二审终审制变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制。请示汇报制度已经成为系统性司法腐败的遮羞布,成为系统性司法质量低劣、司法不公的催化剂,也是上下级人民法院建立实质上的隶属关系、上级法院一体化的主要原因,其他还有下级法院院长的任命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同意、结案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全省或者全市排名,都是上级法院通过人事控制、行政考核把下级法院变成事实上行政隶属关系的下级法院的主要途径。
7、为了显示司法特权和傲慢,法官将律师拷在篮球架上,法官打断律师发言、驱逐律师出庭、甚至将律师裤子撕烂,还有面对律师阅卷难在法院门口静坐十几天抗议视而不见,无动于衷,都是司法特权与傲慢的表现。整个司法系统,言而无信,没有诚信可言,司法不可信,法律因此也不可信了。
8、显示司法特权和傲慢的还有公检法机关联合、特别是最高法院通过中央政法委员会施压司法部,迫使出台了限制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配合法院的特权和傲慢,只许司法机关弄虚作假,进行虚假才宣传,不许律师公开事实真相,配合司法机关搞暗箱操作。
11、造成司法质量低劣的原因,还在于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变相非法行医行为不以合法性为标准,而是转化为技术标准,通过司法鉴定帮助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掩盖非法行医和变相非法行医行为,把《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违法性法律标准转化为单纯的技术性标准,存在片面司法、局部司法、以偏概全的现象,而且非常普遍。
其次、人为的制造案多人少的“虚假繁忙”假象,为降低司法质量、增加司法腐败机会寻找借口。
有人说,现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不得不这样降低司法质量和司法公正来解决燃眉之急。笔者认为这是为培养系统性特权意识和腐败意识寻找借口,因为:   
1、中国的“案多人少”矛盾不仅是司法机关为了结案率强迫原告撤了再立、立了再撤、反复立案、撤案形成的,也是司法所机关内部行政干预司法的结果,更是司法机关内部考核指标行政化的结果,也是司法系统变相行政隶属管理的结果。不仅如此,“案多人少”的矛盾的出现,更是司法系统性腐败与不公、司法质量低劣、当事人不得不反复诉讼的的直接结果。司法质量低劣,案结事不了,成为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2、更为严重的是,近几年司法所机关打着专业化的旗号,大搞片面司法、阶段性司法,把一个纠纷分成若干个小案,人为地增加案件数量,制造“案多人少”的虚假繁忙矛盾。
3、最高人民法官传达的“不要指望司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误导。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不要指望司法能解决矛盾纠纷”理念影响下,司法不再以解决矛盾纠纷为目标,而是以每年增加办理多少案件为目标,为司法而司法,把增加案件数量作为司法官员提供权力寻租的机会和发家致富目的的唯一途径。所以才有了各种人为制造案件数量问题的出现。
4、不敢担当,转嫁责任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危害了司法公正。如对于非法行医致人伤害的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直接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就可以判决,或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确定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也可以直接确定过错。但是许多法官就是不肯依法办案,而是寻找种种借口,强行逼迫患方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借此帮助医疗机构买通法医作出以偏概全、帮助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司法鉴定意见。
5、最近爆出的法官被伤害事件,都是司法质量低劣的直接结果。如湖北十堰市四名法官被砍伤,就是因为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是一名实习法官,存在明显而严重的司法质量问题,但是二审法院本应该予以纠纷,但是由于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得问限制,以及上级法院一体化,结果并没有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才引发了血案的发生。北京马彩云法官被枪杀,据说马彩云法官一年要办理400来个案子,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扣除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时间仅210天左右,也就是说,马彩云每天至少要审结3个案件,才能完成任务,这种效率,办案质量如何保证?速裁和简易审虽然提高了效率,但是却很难保障质量。以前没有发生冲击马彩云的矛盾,主要是她幸运,而不是没有问题。
6、司法质量低劣的另一个表现还在于许多刚刚大学毕业就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还没有结婚、不知道什么叫夫妻感情破裂,都去独任审理婚姻纠纷,只能是按照法条死扣,机械的套用法条,而不能妥善的处理纠纷。马彩云法官被离婚案件当事人报复,虽然不能肯定的说与此有关,但是不能不引起笔者的思考。
7、司法质量低劣的原因还在于现在普遍存在的法盲陪审员陪而不审,把普通合议庭变成了事实上的独任审判,甚至有审判员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负担,把撰写判决书的工作直接安排给法盲审判员来写,结果写出来的判决书不仅不符合格式要求,而且连开庭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都弄错,证据与事实张冠李戴,引发当事人的上诉。上梁不正下梁歪,上行下效,许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也纷纷效仿。
8、司法质量低劣的原因还在于长期形成内部“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行政干预的结果。长期以来,司法系统形成了领导签批的制度,许多案件,必须经过庭长、分管副院长、甚至院长、审判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才能下达裁判,形成了判而不审、婶而不判的怪现象。虽然备受诟病,但是司法机关内行政领导为了展示权威,一直不肯改变。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最大阻力。司法机关内部去行政化一直成为司法机关回避的问题,不肯改革,因此成为司法该不能彻底进行的阻力所在。
9、司法质量低劣的原因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再把精力放在办理业务上了,而是把精力放在出书赚钱、有偿讲课赚取外快上了。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是纯粹的司法机关,而变成了出版社的商业实体,变成了有偿培训的学校。这也是一种新型的腐败。这种腐败行为,以副院长和各庭庭长、副厅长为多。黄松有、奚晓明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如果不是法官出的书,谁会去买,如果不是法官讲课,谁会去听,别人买他们的书,听他们的课,就是因为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10、造成司法质量低劣的原因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都在出卖司法解释,增强了司法保护商业资本利益行为的标准,降低了司法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标准。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经过审判委员会统一审核的越来越少,各业务庭室自行出台的越来越多,相互之间矛盾打架严重,各种不健康的理念裹挟进去,最高法不再是办理业务的机关,而变成了买司法解释商业实体,业务科室收了某些企业的赞助,就可以出台一个保护企业行业利益的司法解释。最高的司法解释混乱无序越来越严重。正如最高法所说,仅仅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43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是仔细考察就会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解释与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打架,矛盾百出,类似的还有很多。以前的该废止的不废止,又出一些新的与之前规定相矛盾的解释,造成矛盾百出,无所适从,司法机关想倾向哪一方,就是用对哪一方有利的规定,出现了许多司法矛盾。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解决司法质量低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从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专业素质和办案技能入手,不是从培养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入手,而是通过指导案例制度来帮助司法人员“比葫芦画瓢”,帮助司法人员找到一种不用费心、不用提高专业素质就可以办案的偷懒办法,极力培养懒惰、没有责任心、没有担当的司法人员。
因此,无论是医生频遭暴力伤害,还是法官遭遇暴力伤害,都是司法质量低劣、司法腐败严重、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严重不公引发的,都是司法质量低劣惹的祸。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行政领导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法改革要想成功,必须改革掉司法机关内部行政机构和人员干预司法的问题,实行行政和业务分离,改掉审判机关中占用审判人员的法官学院、执行机构等非审判机构,将专业审判人员充实到第一线。成建制的将司法机关的行政人员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劳务派遣制,司法机关行政服务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聘用、统一培训、统一派遣、统一考核。让专业的审判人员能够专心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延长实习法官的实习期限,取消实习法官实习期间独立办案的规定,培养富有工匠精神、法律职业精神的审判人员,提高司法质量。惟其如此,才能提高审判之量,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解决“案多人少”的虚假矛盾,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医生和法官频遭暴力伤害的情况发生,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医生和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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