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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郑君:有期徒刑是什么意思

发布日期:2018-02-19    作者:郑君律师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大家对有期徒刑这个词并不陌生,如果留意法院判决,我们经常会看到X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类的判词,但是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适用对象、量刑幅度、刑法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哪些等知识我们就知这甚少。今天,为你辩护杭州刑事律师郑君:网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就详细为你介绍有期徒刑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四)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三、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一)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二)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三)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杭州刑事律师郑君: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四、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刑法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刑事处罚之一,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有期徒刑有着详细而完备的规定,凡是违法犯罪,必定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与西方国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有些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它的有期徒刑可以判到上百年。以上就是有关有期徒刑的法律知识,如果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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