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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宣判 判处死刑争议不大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王景林律师


 
20169月,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中介进入被害人家从事住家保姆工作。莫某某长期沉迷赌博,身陷高额债务泥潭。案发前几个月,莫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家中值钱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其又以买房为借口向被害人借款,所得款项均被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6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又在手机上赌博,输掉了6万余元,包括当晚偷窃被害人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凌晨455分左右,被告人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室内易燃物品,最终导致被害人朱某某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死亡,室内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被损毁。后经鉴定,损失共计257万余元。
2018299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是“放火罪”还是“失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被告人事前通过手机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信息,可以看出被告人早有预谋,结合其到案后的供认,其显然是故意放火。其对犯罪结果持何种态度呢?她与被害人无怨无仇,从常人角度理解,应该不会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结合其未积极施救、报案时间有延后等情况,可以认为,其系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间接故意。若是失火,一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肯定会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施救。将本案定性为“放火罪”,应该很少有人持异议。
量刑是否偏重?根据《刑法》第115条之二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选择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导致四人死亡和257万财产损失,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并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构成自首,但均不能改变判处死刑的结果。
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可否阻断因果关系?有人对物业及消防提出质疑,消防员在灭火时发现供水网水压不足,不得不向楼梯铺设水带进行灭火,从而导致扑救时间延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可以认定此系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亦未采纳该等意见,认为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被告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的来讲,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外界争议不大,基本上认可法院的判决。相反,如果不判处死刑,倒有可能引起轩然大波。希望本案能给社会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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