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姚雨薇律师
《担保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均规定,除非经总公司授权,总公司的职能部门或分公司不得成为保证人。职能部门或分公司未获得总公司授权对外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职能部门或分公司因保证无效有过错的,还应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债权人也有过错情况下,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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